中油工程: 中油工程对外捐赠管理办法

来源:证券之星 2023-01-2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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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石油集团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捐赠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石油集团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对外捐赠管理,规范捐赠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等法律法规、国务院国
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对外捐赠管理有关事
项的通知》(国资发评价〔2009〕317 号)和《关于中央企业对外捐
赠管理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国资发评价〔2015〕41 号),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各部门、区域分公司、各成
员企业的对外捐赠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捐赠,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以货
币或实物等形式进行的对外赠予行为。
  第四条 对外捐赠应坚持救济性捐赠和公益性捐赠方向,包
括向受灾地区捐赠、向定点帮扶地区和对口支援地区捐赠、向
乡村振兴地区捐赠、向残疾人事业捐赠、向教育事业捐赠、向
医疗卫生事业捐赠、向文化体育事业捐赠、向环境保护事业捐
赠、向节能减排事业捐赠、向社会公共设施建设捐赠、其他公
益救济和公共福利事业捐赠以及其他对外捐赠等。
     禁止以下对外捐赠:
     (一)禁止向与本单位生产经营或财务有控制与被控制关
系的单位捐赠,境外捐赠根据所在国法律对合作项目酌情安排
以上捐赠的除外;
     (二)禁止对各类剪彩仪式及典礼捐赠;
     (三)禁止以单位名义对内部职工捐赠;
     (四)禁止参与任何与政治有关的捐赠;
     (五)监管要求禁止的其他捐赠。
     第五条 公司对外捐赠管理实行统筹规划、分级负责管理,
坚持依法无偿、协调兼顾、预算管控的原则。
     对外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对外捐赠名目徇私、
进行利益输送,不得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或实施商业贿
赂。
     在同一地区(或国家)有多个成员企业所属单位就同一事
项向同一受赠方捐赠的,应事先相互沟通,由公司指定代表单
位统筹协调。
     对外捐赠资金应严格执行预算管理相关制度,对外捐赠项
目一经确定,如无特殊情况,不得随意变更。项目调整应结合
实际,在预算范围内进行调整。项目结余资金,不结转至下年
度。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帮扶工作
要求和部署,研究制订公司对外捐赠管理制度,审定对外捐赠
项目计划和资金预算建议,处理解决捐赠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七条 党群工作部是对外捐赠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统
筹、协调、平衡中油工程对外捐赠事项,审核对外捐赠预算、
计划及项目合规性,申请、组织实施本部国内对外捐赠事项,
协调督促指导相关主责单位与受赠方共同推进捐赠项目实施,
审核成员企业上报的对外捐赠报表以及年度对外捐赠总结。
  第八条 成员企业负责本单位对外捐赠管理工作,组织开展
本单位捐赠预算管理,审批和实施本单位权限范围内对外捐赠
事项,上报对外捐赠报表、年度对外捐赠总结。
         第三章 捐赠预算与审批
  第九条 对外捐赠预算纳入全面预算管理,按照零基预算方
法确定,严格控制捐赠方向,严格捐赠项目审批。原则上,禁
止发生预算外和超预算捐赠支出。
  确需预算外、超预算捐赠事项及其他需要国务院国资委备
案事项,须在备案批复、追加预算下达后实施。
  第十条 捐赠单位应合理确定对外捐赠标准和控制对外捐赠
规模,根据自身经营规模、盈利能力、现金流量等财务承受能
力,合理确定本单位对外捐赠预算。
  亏损或捐赠后可能出现亏损、经营活动净现金流为负或大
幅减少的单位,原则上不安排对外捐赠;因履行社会责任确需
进行对外捐赠的,需经公司审慎评估、审批。
  第十一条 对外捐赠年度预算编制及报送具体程序为:各成
员企业编制本单位年度对外捐赠计划,履行本单位集体决策程
序并形成纪要文件,报送党群工作部审核汇总形成公司年度对
外捐赠计划,经董事长办公会决策后下达预算并执行。
  对外捐赠年度预算下达后,原则上年中不予追加。因突发
或特殊情况需要追加预算的,需履行预算追加审批程序,追加
预算原则上年终考核时不予剔除。
  第十二条 在已下达预算范围内的对外捐赠事项及变更事
宜,按其资金额度,实行分级审批管理:
  (一)各成员企业单项金额 1000 万元及以上且连续 12 个月
内累计计算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对外捐赠或赞助,需上
报党群工作部,履行董事会审批程序。
  (二)本部及区域分公司 1000 万元以下、成员企业 500 万
元及以上 1000 万元以下的对外捐赠事项及变更事宜,经公司董
事长办公会决策后执行。
  (三)成员企业审批本单位 500 万元以下的对外捐赠事项及
变更事宜,履行程序后,向党群工作部报备。
  捐赠实物审批金额按资产账面价值计算。
  第十三条 成员企业申请追加对外捐赠预算,须履行本单位
相关决策程序并形成纪要文件后,报党群工作部,党群工作部
会同财务部结合对外捐赠年度预算进行平衡,并提请董事长办
公会审批。
            第四章 捐赠实施与核算
  第十四条 捐赠资金的,捐赠单位原则上以转账方式向受赠
方付款,并与受赠方约定资金使用用途等。
  第十五条 捐赠实物的,实物应为捐赠单位有权处置的合法
资产,具有使用价值,并符合安全、卫生、环保等标准以及保
密管理相关要求。捐赠本单位产品的,应当提供产品合格证书
或者质量检验证书。
  捐赠单位应与受赠方进行约定,明确捐赠资产的种类、质
量、数量和用途等,且质量应达到规定标准。受赠方改变受赠
资产用途,捐赠单位应当与受赠方重新进行约定,明确捐赠相
关事宜。
  第十六条 捐赠单位原则上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
(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或直属机构向受赠方捐赠。
  第十七条 捐赠单位财务部门应协同实施部门办理对外捐赠
相关手续,及时取得合法、有效的票据,做好税收抵扣工作。
如遇特殊情况,捐赠单位应在捐赠实施后 1 个月内取得捐赠票
据,且取得票据时间不能跨年。
     第十八条 对外捐赠在“营业外支出—捐赠支出”科目核算,
捐赠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人员费用、运输费用等不得列为捐赠支
出。
     第十九条 捐赠单位每季度编制对外捐赠工作进展情况明细
表,于下季度首月 10 日前完成上报。公司财务部审核本部、区
域分公司及成员企业捐赠报表,确保捐赠单位对外捐赠事项信
息准确、完整。
     第二十条 发生捐赠的部门、区域分公司、成员企业,应于
每年 1 月 15 日前向党群工作部报送上年对外捐赠总结,内容包括
上年度捐赠预算执行情况、主要捐赠项目执行情况和效果等。
             第五章 监督与责任
     第二十一条 党群工作部每年不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对中油工
程及成员企业捐赠情况进行审计、抽查。
     第二十二条 成员企业按照职责权限,对对外捐赠工作进行
定期或专项检查,对发现的问题督促限期整改,推动对外捐赠
工作制度完善、决策程序持续规范。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予以通报批
评;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给予一定处分:
     (一)实施项目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对外捐赠方向;
     (二)未按程序申报对外捐赠项目及资金;
     (三)未按照本办法申报预算、未按预算额度控制对外捐
赠资金或在其他会计科目中列支对外捐赠费用;
     (四)未按时上报对外捐赠工作进展情况明细表、工作进
展情况、对外捐赠年度总结,或填报信息不完整、错报漏报
的;
     (五)未及时取得捐赠有效文件和票据的,特别是跨年度
影响损益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涉外捐
赠给国家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办法如与国
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
《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党群工作部会同财务部负责解释,自
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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