炼石航空: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炼石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3-01-2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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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炼石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58 号远洋大厦 4 楼
           中国·北京
  北京 BEIJING·上海 SHANGHAI·深圳 SHENZHEN·香港 HONG KONG·广州 GUANGZHOU·西安 XI’AN
致:炼石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炼石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嘉源(2023)-04-032
敬启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
《炼石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炼石航空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
所”)签订的法律顾问聘任合同,本所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大会”)进行法律见证,并就本次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
序、召集人主体资格、出席会议人员主体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
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
大会的召集、召开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决定召集;会议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召开;会议通知于 2023 年 1 月 4 日以公告的形式公布于《中国证券报》、《证
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为了减少新冠病毒疫情交叉感染的风险,本次大会现场会议以现场加视频的方式
召开,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过视频方式参加会议,见证律师通过视
频方式参加会议并见证;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张政先生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主体资格以及会议主持
人主体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之相关规定及
《公司章程》之规定;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视频方式出席会议、见
证律师以视频方式进行见证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支持实体经济若干措施的
通知》(深证上[2022]439 号)之规定。
二、出席本次大会人员的资格
股份总数的 17.73%,上述股东持有相关持股证明。
共 8 人,代表股份 83,030,21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2.36%。
份总数的 30.09%(其中,参加本次大会表决的中小股东共计 6 人,代表股份
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大会。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大会的人员具有合法资格。
三、本次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没有否决或修改列入
会议议程的提案。
四、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
审议,并采用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表决结果经计票人、监票人清点。
为 2023 年 1 月 19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时间为 2023 年 1 月 19 日 9:15-15:00。
   本次大会网络投票表决结果数据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
录,由出席会议的全部董事和董事会秘书签字并存档。
 议案一:《选举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票 189,107,791 股,占出席本次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56%,超过
出席本次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获得当选。
 同意票 189,107,791 股,占出席本次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56%,超过
出席本次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获得当选。
 同意票:213,543,245 股,占出席本次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5.65%,超
过出席本次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获得当选。
 同意票 213,576,742 股,占出席本次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5.67%,超过
出席本次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获得当选。
 上述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张政先生、赵卫军先生、吴伟先生和涂远先生当
选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议案二:《选举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票 207,284,379 股,占出席本次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2.56%,超过
出席本次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获得当选。
 同意票 189,107,790 股,占出席本次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56%,超过
出席本次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获得当选。
 同意票 207,717,879 股,占出席本次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2.77%,超过
出席本次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获得当选。
  上述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周苏友先生、李秉祥先生和江涛先生当选为公司
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议案三:《选举公司第十届监事会股东监事》
  同意票 213,776,743 股,占出席本次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5.77%,超过
出席本次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获得当选。
  同意票 189,107,792 股,占出席本次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56%,超过
出席本次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获得当选。
  上述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王旭亮女士和赵兵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十届监事会
股东监事。
  议案一:
  议案 1.01:张政先生获得同意票 652,469 股,占出席本次大会中小股东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42.25%。
  议案 1.02:赵卫军先生获得同意票 652,469 股,占出席本次大会中小股东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2.25%。
  议案 1.03:吴伟先生获得同意票 852,471 股,占出席本次大会中小股东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55.19%。
  议案 1.04:涂远先生获得同意票 885,968 股,占出席本次大会中小股东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57.36%。
  议案二:
  议案 2.01:周友苏先生获得同意票 652,468 股,占出席本次大会中小股东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2.25%。
  议案 2.02:李秉祥先生获得同意票 652,468 股,占出席本次大会中小股东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2.25%。
  议案 2.03:江涛先生获得同意票 1,085,968 股,占出席本次大会中小股东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0.31%。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
司章程》之规定,会议决议与表决结果一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主体资格、出席
会议人员主体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
程》之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致书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炼石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页)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颜    羽
                     经办律师:郭     斌
                     经办律师:闫思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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