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高电新: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长高电新科技股份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购买银行结构性存款的核查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3-01-2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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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长高电新科技股份公司
    使用自有资金购买银行结构性存款的核查意见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证券”、“保荐机构”)作为长高
电新科技股份公司(以下简称“长高电新”或者“公司”)2021 年非公开发行
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
保荐业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长高电新本次使用自有资金
购买银行结构性存款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一、投资概述
前提下,公司及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购买银行结构性存款,可以提高自
有资金使用效率,增加现金资产收益。
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3 亿元,其中单笔购买银行结构性存款产品不超过人民币 1
亿元。在此额度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期限内任一时点的投资金额(含相关投
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金额)不超过投资额度,同时期限内累计发生额不超过公司
最近一年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
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
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风险控制措施
  公司购买的银行结构性存款产品属于保本型、流动性好的现金管理产品,但
金融市场受宏观经济的影响较大,不排除收益率可能产生波动,收益具有不确定
性。公司将针对可能发生的相关风险,采取如下措施:
续跟踪产品的最新动态,如评估或发现存在不利情形,将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控
制投资风险,确保资金安全。
范运行。
定期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切实执行内部有关管理制
度,严格控制风险。
     三、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及子公司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的原则,使用部分闲置自
有资金购买银行结构性存款,不影响公司及子公司的正常资金运转所需,不会影
响公司及子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通过购买银行结构性存款,提高公司及子
公司闲置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
益。
     四、相关审议程序及审核意见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购买
银行结构性存款的议案》,公司及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购买银行结构性
存款可以提高闲置自有资金使用效率,增加现金收益,董事会同意在确保资金安
全、操作合法合规、保证日常经营不受影响的前提下,公司及子公司使用部分闲
置自有资金购买银行结构性存款,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3 亿元,其中单笔购买不超
过 1 亿元,在此额度内,资金可滚动使用。为了便于业务开展,董事会授权公司
管理层行使该项投资决策权。该业务有效期及授权期限自本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之日起 12 个月有效。
  公司内控措施和制度健全,资金充裕,财务状况稳健,在不影响公司及子公
司正常经营的情况下,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银行结构性存款,有利于提高资金
使用效率,促进资产增值,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
股东利益的情形,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制度规定,公司全体独
立董事同意在确保资金安全、操作合法合规、保证日常经营不受影响的前提下,
公司及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购买银行结构性存款。
  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购买
银行结构性存款的议案》。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及子公司目前财务状况良
好,内控制度健全,在不影响公司及子公司正常经营基础上,使用总额不超过人
民币 3 亿元的自有资金购买银行结构性存款,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公
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该事项决策和审议程序合法、合规。全体监事一致同意在
确保资金安全、操作合法合规、保证日常经营不受影响的前提下,公司及子公司
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购买银行结构性存款。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及子公司拟在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
内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购买银行结构性存款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3 亿元,其中
单笔购买银行结构性存款产品不超过人民币 1 亿元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银行结构性存款,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收益,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该事项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
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银行结构性存款事
项所履行的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用自有资金购买银行结
构性存款事项无异议。
(本页无正文,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长高电新科技股份公司使用自有
资金购买银行结构性存款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郭护湘             任大伟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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