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晨曦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
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西安晨曦航空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作为西安晨曦航空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股东负责的精神,基
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经审阅相关资料,现就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的有关
事宜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本次董事会会议对公司董事长的选举程序符合《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
况。
(2)本次选举是在充分了解被选举人身份、学历职业、专业素养等情况的
基础上进行的,并已征得被选举人本人的同意。被选举人具备担任公司董事长的
资格与能力,未发现有《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长的情形,亦不存在如
下情形:
①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
入措施;
②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③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④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⑤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
查;
⑥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
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选举吴星宇先生为公司董事长。
(1)本次董事会会议对公司副董事长的选举程序符合《公司法》
《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
情况。
(2)本次选举是在充分了解被选举人身份、学历职业、专业素养等情况的
基础上进行的,并已征得被选举人本人的同意。被选举人具备担任公司副董事长
的资格与能力,未发现有《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公司副董事长的情形,亦不存
在如下情形:
①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
入措施;
②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③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④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⑤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
查;
⑥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
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选举吴坚先生为公司副董事长。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李富有 ____________ 薛小荣 _____________ 杨嵘 _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