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九届董事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
意见》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票上市规则》
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中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独立董事,对 2023 年 1 月 19 日召开的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
议审议的《关于增补公司董事的预案》进行了审议,现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经对冀相安先生的学历、职称、工作履历等相关资料进行审阅后,我们认
为冀相安先生不存在《公司法》第 146 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亦未
有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现象,其任职资
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条件,能够胜任所聘岗位职责的要求。公司董事会
本次增补董事的提名程序、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公司章程》
《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审议的《关于增补公司
董事的预案》
,并同意将相关预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严臻、施东辉、刘响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