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四十八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指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中恒集团”或“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
股东负责的态度,现就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四十八次会议相关审议
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拟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
议案》;
本次公司拟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的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21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等相关规定,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
股东的利益,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因此,我们全
体独立董事同意公司拟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
性股票事项,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注销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股份的议案》。
(一)公司本次注销部分回购股份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份
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
购股份》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审议该事项的董
事会会议表决程序合法、合规。
(二)公司本次注销部分回购股份,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
和发展产生重大影响。注销后公司的股权分布情况仍符合上市公司
的条件,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合法权
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全体独立董事同意本次注销部分回购股份事项,并
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仅为《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
于第九届董事会第四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
李中军 王洪亮 李俊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