悦安新材: 江西悦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证券之星 2023-01-1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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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悦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江
西悦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江西悦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
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
作为江西悦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事前
对公司提交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六会议相关文件、资料进行了认真审阅,就公司第
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
行)》
  (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我们认为:公司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中关
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规定,具备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条件。公司本次向特
定对象发行股票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
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该议案内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
  我们逐项审议了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认为其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符合公司长远发展战略,有利于拓展公司主营业务、提升盈利能力;符合公司和
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的议案》
  我们认为,该预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相
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及发展规划;符合公司和
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
议案》
  我们认为,公司为本次发行编制的《江西悦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和发展阶
段、融资规划、财务状况、资金需求等情况,充分论证分析了本次发行证券及其
品种选择的必要性,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本次发行
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本次发行方式的可行性,本次发行方
案的公平性、合理性,本次发行对原股东权益或者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以及填补
的具体措施等。本次发行符合公司的实际需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
求,不存在损害公司或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
析报告的议案》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拟投资于科技创新领域的业务,该报告
对于募集资金项目的项目概况、实施的可行性及必要性等作出了充分详细的说明,
有利于投资者对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情况进行全面了解。募集资
金项目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公司战略目标,有利于
拓展公司主营业务、提升盈利能力。项目实施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
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
  我们认为,李上奎先生、李博先生、岳龙投资和岳龙生物符合公司本次向特
定对象发行股票认购资格,本次发行的价格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
发行价格和定价方式等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不存在利益输送行为,不存在损害公
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
  七、《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的议案》
  我们认为,公司与发行对象签署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内容及签署程
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八、《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
  经审阅公司董事会编制的《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和大华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我
们认为公司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关于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和要
求存放和使用募集资金,不存在违规情形。上述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
公司前次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与填补措施及相关主
  九、
体承诺的议案》
  我们认为,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及相关
承诺的内容合法、合规,有利于保障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十、《关于制定公司未来三年分红回报规划(2023-2025 年)的议案》
  我们认为,公司未来三年分红回报规划(2023-2025 年)符合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
[2012]37 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2 年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交易所监
管规则的要求,进一步明确了公司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有利于保障股东合法
权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十一、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
行 A 股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我们认为,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向特定对象发行
股票的具体事宜和授权范围合法合规,有利于推动相关事宜的快速推进,符合公
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十二、《关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向属于科技创新领域的说明的议案》
  我们认为,根据《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和公司本次向特定对
象发行股票方案,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向属于科技创新领域,符合公司和全体股
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关于公司设立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议
  十三、
案》
  我们认为,将募集资金存放于公司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合法合规,
有利于做到专款专用,以保证募集资金合理规范使用,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
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十四、《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认购对象免于发出要约的议案》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发行触发要约收购义务,公司提请股东大会批准认购对
象免于发出要约,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公司股份的事项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
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
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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