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 四川路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路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四川
路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四川路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就本次
会议审议的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发行 GDR 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发行 GDR 并在瑞士证券交易所上市及转
为境外募集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意见
公司发行全球存托凭证(Global Depository Receipts,
以下简称“GDR”
)并申请在瑞士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以下
简称“本次发行上市”)有利于满足公司的业务发展需求,优
化资本结构,推进公司国际化战略,并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公
司的经营管理水平、增强核心竞争力,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
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在审议上述议
案时,相关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因此,我们同意本次发行上市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
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发行 GDR 并在瑞士证券交易所上市方案
的独立意见
本次发行上市方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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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规定。本次发行上市的方案合理,具备可行性和可操作
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本次发行上市的方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
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编制的《四川路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止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内容真实、完
整,公司对前次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符合该资金募集文件
的规定,涉及前次募集资金储存、管理和使用的历次决策和
审议程序合法有效,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
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我们同意
公司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并同意将该议案提
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公司发行 GDR 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的独立意见
本次发行上市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的决策是董事会根据
公司发展需要做出的决定,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是必要且可行
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上述议案时,相关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本次发行上市的募集
资金使用计划,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公司发行 GDR 并在瑞士证券交易所上市决议
有效期的独立意见
本次发行上市决议有效期是董事会根据公司发展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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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出的决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
的情形。我们同意本次发行上市的决议有效期,并同意将该
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公司发行 GDR 并在瑞士证券交易所上市前滚
存利润分配方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前公司的滚存利润的分配方案是董
事会依据公司实际情况制定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等规定,该分配方案有利于保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有利于公司实现持续、稳定、健康的发
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本次发行上市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并同意将该议
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综上所述,本次董事会审议的涉及本次发行上市的各项
议案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符合公司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利益的情形,我
们同意本次董事会审议的该等议案。
本次发行上市的相关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逐项
审议批准,并经境内外证券监管部门批准或备案后方可实施。
二、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2 年度-2024 年度)股东回
报规划的独立意见
公司制订的《四川路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
股东回报规划(2022 年度-2024 年度)股东回报规划》使公
司在保持自身可持续发展的同时,充分考虑和听取广大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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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意见,在综合考虑企业盈利能力、
经营发展规划、资金成本以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
实现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符合《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
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
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2 年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
本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四川路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2 年度-2024 年度)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的
决策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或中小股东
利益的行为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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