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路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草案)
第一条 总则
为进一步规范四川路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
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
善 公 司 法 人治 理 结构, 根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司 法 》 ( 以 下 简 称 “《 公 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
作》、《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到境外
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和《四川路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监事会议事具体内容根据公司《章程》
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条 监事会办公室
监事会设监事会办公室,设在公司证券部,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并保管监事
会印章。
监事会主席可以要求公司证券事务代表或者其他人员协助其处理监事会日常事
务。
第三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六个月召开一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种
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中
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上海证
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定期会议的提案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向全体监事征集会
议提案。在征集提案和征求意见时,监事会办公室应当说明监事会重在对公司规范
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而非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
第五条 临时会议的提议程序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监事会办公室或者直接向监事会主
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监事会办公室或者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五日内,监事会办公室
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监事会办公室怠于发出会议通知的,提议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六条 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
务的,由监事会副主席召集和主持;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
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七条 会议通知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二日将会
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监事。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
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八条 会议通知的内容
监事会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拟审议的事项;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监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的要求;
(五)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
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九条 会议召开方式
监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或紧急情况下,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
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同意,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
件表决等多功能通讯方式召开。监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上述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
开。
在通讯表决时,监事应当将其对审议事项的书面意见和投票意向在签字确认后
通过传真、电子邮件或其他信息化方式送达至监事会办公室。
第十条 会议的召开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相关监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
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的,其他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
告。
监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
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
(二)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
(三)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四)委托人的签字、日期等。
委托其他监事对定期报告代为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的,应当在委托书中进行专门
授权。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
第十一条 会议审议程序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监事应当具备法律、
财务会计、企业管理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或工作经验,在会议召开前熟悉会议材料,
审议议题时发表专业意见,勤勉尽责。同时,监事也应当积极参加证券监管部门组
织的相关培训,学习掌握证券监管方面的知识,提高议事能力。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员工或
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第十二条 监事会决议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和书面等方式进行。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
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拒
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
第十三条 会议录音
召开监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
第十四条 会议记录
监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应当对现场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出席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案
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七)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多功能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参照上述规定,整
理会议记录。
第十五条 监事签字
与会监事应当代表其本人和委托其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对会议记录和决议记录
进行签字确认。通过多功能通讯方式召开监事会的,监事可以通过智能终端远程电
子签名的方式签字。
监事对会议记录或者决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
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或者向监
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
第十六条 决议公告
监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
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会议档案的保存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表决票、经与会监
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公告等,由监事会主席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监事会会议资料的保存期限为十年以上。
第十八条 附则
本规则未尽事宜,参照适用公司《章程》、《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规范运作》、《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
《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等有关规定执行。若本规则与有关法律、法规
相矛盾或抵触,则以相应的法律、法规为准,并应对本规则进行及时修改。
在本规则中,“以上”包括本数。
本规则由监事会制订报股东大会批准后并自公司发行 GDR 在瑞士证券交易所
上市之日起生效。自本规则生效之日起,公司原《监事会议事规则》自动失效。
本规则由监事会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