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辉龙: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证券之星 2023-01-1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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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亚辉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
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法律法规及、
《深圳市亚辉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相关规定,作为深圳市亚辉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
立董事,我们在认真审查相关文件资料后,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
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我们认为:公司审议该事项的程序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公司本次开展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有助于公司规避外汇市场的风
险,防范汇率波动对公司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提高外汇资金使用效率,合理
降低财务费用,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在确保不影响正常经营资金需求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
根据业务发展需求,按照相关制度的规定适时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二、《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由于部分激励对象离职,公司本次部分限制性股票的作废符合《上市公司
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的相关规定,所做的决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
  因此,同意公司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
  三、《关于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的议案》
  我们认为:公司对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的调整
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本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数量
及授予价格调整方法的规定。本次调整事项在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授权董事会决策事项的范围内,所做决策履行了必要的程序,本次授予数量及授
予价格的调整合法、合规、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含预留)进行相
应的调整。
  四、《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二批次)的议案》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第二批次)
为 2023 年 1 月 17 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
规以及《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关于本激励计划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均符合《管理办
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
有效。
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骨干人员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
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本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第二批次)为 2023 年 1
月 17 日,并以授予价格 11.14 元/股向符合条件的 21 名激励对象授予 47.88 万
股限制性股票。
  (以下无正文)
                  深圳市亚辉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章顺文、刘登明、李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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