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
港中旅华贸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之
法 律 意 见 书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
中国·上海市
石门一路 288 号
兴业太古汇香港兴业中心二座 24 楼
FANGDA PARTN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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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anghai 200041, PRC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
港中旅华贸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之
法律意见书
致:港中旅华贸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港中旅华贸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贸物流”或“公司”
)
的委托,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就华贸物流 2023 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召集、召开程序、参与表
决和召集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等相关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下合称“法
律法规”)以及《港中旅华贸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规定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经办律师现场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本所
经办律师依照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
)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规定,对华贸物流提供的与题述
事宜有关的法律文件及其他文件、资料予以了核查、验证。同时,本所经办律师
还核查、验证了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核查、验证的其他法
律文件及其他文件、资料和证明,并就有关事项向华贸物流有关人员进行了询问。
在前述核查、验证、询问过程中,本所经办律师得到华贸物流如下承诺及保
证:其已经提供了本所认为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完整、真实、准确、
合法、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件或口头证言,有关副本材料或复
印件与原件一致。
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经
办律师依赖公司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或咨询意见出具本法律意见
书。
本所经办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并基于
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经办律师仅就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召集、召开程序、参与表决和召集
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等相关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华贸物流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被其他任何人
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决
议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业已具备就题述事宜出具法律意见的主体资格。本所及
本所经办律师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经办律师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章、规范性
文件的要求,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
题述事宜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 2022 年 12 月 30 日召开的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决议及公
司于 2022 年 12 月 31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刊登的关于
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并履行了相关通知
和公告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
票的时间为 2023 年 1 月 17 日上午 9:15 至 9:25,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根据《港中旅华贸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通知的公告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
达到 15 日,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亦符合《公
司章程》的规定。
二、 关于参与表决和召集股东大会人员资格
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华贸物流提供的网络
投票及现场投票合并结果,参与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
计 28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共计 852,996,88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的 65.1409%。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董事会有权召集本次股东大会。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或列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
本所认为,参与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
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下列议案:
上述第 1 项议案为特别决议的议案;
上述第 1 项至第 5 项议案为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
上述第 1 项、第 2 项议案为非累积投票议案,第 3 项至第 5 项议案为累积投
票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对审议议案的表决情况如下:
上述第 1 项议案经本次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程序表决通过,即同意该议案的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已达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上述第 2 项至第 5 项议案经本次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程序表决通过,即同意
该等议案的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过半数。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亦符
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参与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
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港中旅华贸国际物流股份有限
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所涉相关问题之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3)份。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齐轩霆 律师
(公章)
经办律师:
李倩源 律师 李怡垚 律师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