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旅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作为西藏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立场,现就公司《关于延长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实施期限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经审阅议案内容等会议材料,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延长募投项目实施期限,是
公司根据市场环境、经营情况变化而做出的审慎决定,不涉及项目投资建设内容、
实施主体等变更,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调整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募集资
金使用的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延长募投项目实施期
限。
(本页无正文,为西藏旅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十
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宋衍蘅 高金波 梅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