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发表的相关独立意见
东信和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东信和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作为东信和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阅,
并就相关情况向公司进行了询问。现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对控股子公司终止增资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终止对东信和平(俄罗斯)有限公司的增资,系基于
东信和平(俄罗斯)有限公司目前经营情况后作出的决策,该事项的审议程序符合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
独立董事:邓川、辛阳、张立强
二○二三年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