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新健康: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3-01-1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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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新健康保障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3 年 1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国新健康保障服务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和考
核管理制度,形成风险与收益相对应的机制,完善公司法人
治理结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国新健康保障服务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
董事会特设立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
构,对董事会负责,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
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
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公司的董事长、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
总法律顾问、董事会秘书及由总经理提请董事会认定的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 3 名外部董事组成,独立
董事应当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
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
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
经全体委员选举产生,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任期一
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
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董事会将根据《公司章
程》及本细则第四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作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日常
办事机构,负责提供公司经营相关资料及被考核人员的有关
资料等。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日常工作的联络,会议的筹备、召开
等日常事务由董事会秘书处负责协调。
         第三章 职责与权限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与权限:
 (一)根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岗位的主要范围、
职责、重要性以及其他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确定薪酬
政策,制定薪酬计划或方案;
 (二)薪酬计划或方案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绩效评价标准、
程序及主要评价体系,奖励和惩罚的主要方案和制度等;
 (三) 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行职责情况
并对其进行绩效考核;
 (四)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薪酬计划或方案的执行情
况进行监督;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其决议事项
将以提案方式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
划,须经董事会同意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
     第十二条 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
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三条 由董事会秘书处协调,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
做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有关资料。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
会议。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委员提议召
开。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于不迟于会议召开前一个
工作日以通讯方式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
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应委托另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会议。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及以上
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
 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半数以上的委员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
或投票表决。
 会议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采取通讯
方式召开,包括电子邮件、传真、电话会议或借助类似通讯
设备进行,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则视为所有委员均亲自出席。
  第十七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人可列席委员会会议,
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薪酬政策与分
配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
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
书处保存。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
务,在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不得擅自泄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或与后续颁布的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不一致的,以有效的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后立即生效,修
订及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自本细则生效之日起,原《董
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章程》自动废止。
          国新健康保障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零二三年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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