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新健康: 经理层成员薪酬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证券之星 2023-01-1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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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新健康保障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1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国新健康保障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经理层成员的薪酬管理工作,充分发
挥薪酬激励作用,调动经理层成员工作积极性,结合公司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理层成员是指公司总经理、副总经
理、总会计师等。
  第三条 公司经理层成员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与落实监管要求相结合。建
立健全与主营业务、功能定位相匹配的薪酬管理模式,不断
完善市场化机制建设,并有效落实监管要求。
  (二)坚持正向激励与严格约束相统一。保持薪酬的对
外竞争性、对内公平性、个体平衡性,以“薪酬业绩双对标”
为指导,强化落实“业绩升、薪酬升,业绩降、薪酬降”。
  (三)坚持短期目标与中长期利益相协调。建立与考核
结果相关联的薪酬分配机制,促进公司短期目标与中长期利
益的协调统一,实现经理层成员与公司风险共担、利益共享。
            第二章 薪酬构成
  第四条 经理层成员薪酬构成包括基本年薪、绩效年薪
等。
     (一)基本年薪是经理层成员的年度基本收入。主要依
据其任职岗位、承担的责任和风险等因素,参考市场薪酬水
平综合确定。
     (二)绩效年薪是与经理层成员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
相挂钩的浮动收入,原则上占年度薪酬(基本年薪与绩效年
薪之和)的比例不低于 50%。坚持先考核后兑现原则,可结
合公司实际情况延期支付。
     第五条 对市场化引进的经理层成员可实行协议薪酬,
经公司董事会研究确定后,按照有关规定备案。
     第六条 对经理层成员在推动公司改革发展、承担重大
专项任务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综合评定贡献大小后,
可给予一次性特别奖励,经公司董事会或其授权机构审议
通过后,按照有关规定备案。
     第七条 为引导经理层成员关注公司长期发展、克服短
期行为,可探索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超额利润分享、项目
跟投等中长期激励。
     第八条 经理层成员薪酬水平应当按照“业绩与薪酬双对
标”原则,以业绩完成情况为前提,参考同性质、同行业、
同规模的经理层成员薪酬水平,结合经营难度、业绩贡
献、运行质量、岗位价值,合理核定薪酬水平。经理层成
员薪酬方案经董事会或其授权机构确定,按照有关规定备
案。每年对薪酬方案进行回顾,适时调整。
     第九条 经理层成员除领取按本办法核定的薪酬外,下列
收入可予以单列,经董事会或其授权机构核定后纳入薪酬方
案统筹管理:
 (一)按国家有关规定领取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
等其他货币性收入。
 (二)按照有关规定领取的货币化履职待遇、业务支出
项目补贴。
 (三)按照有关规定发放的党建工作责任制奖励等专项
考核奖励。
 (四)其他经公司董事会或其授权机构核定的单列收入。
 上述单列收入的明细情况和有关依据,需单独列示,并
按有关规定备案。
            第三章 薪酬兑现
 第十条 经理层成员基本年薪按月预发,如未发布薪酬标
准调整通知,暂按上一年标准预发基本年薪;绩效年薪根
据考核结果于考核年度的次年一次性兑现。特别奖励和中
长期激励由董事会按有关规定审批执行。
 第十一条 经理层成员在一年内因工作需要发生岗位变
动的,按任职时间分段计算薪酬,其中新任岗位薪酬自发布
职务调整通知文件次月起薪。
 第十二条 经理层成员薪酬为税前收入,应依法缴纳个人
所得税,由公司依法代扣代缴。经理层成员各项福利保障待
遇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由公司从其薪酬中代扣代缴。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 除按本办法核定的薪酬和单列收入外,经理层
成员不得在公司和兼职单位领取其他任何报酬。因监管要求
需在下属公司或其他单位领取报酬的,应按有关规定上缴。
 第十四条 经理层成员存在违反规定兼职取酬、享受福利
保障待遇等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组织处理
和经济处罚,并追回违规所得收入。经理层成员因违纪违规
受到处理的,减发或者全部扣发当年绩效年薪。
 第十五条 经理层成员解除(终止)聘用和劳动关系后(聘
期届满考核合格但不再续聘的除外),原则上不得兑现当年
绩效年薪和中长期激励收入。
 第十六条 实行薪酬追索扣回制度,并在聘任协议书中明
确。经理层成员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有关规定,受
到党纪政纪处分的,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公司资
产损失或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根据责任认定结果,向
有关经理层成员追索扣回部分或全部已发绩效年薪。薪酬追
索扣回制度适用于已经离职或退休的经理层成员。
 第十七条 加强对经理层成员薪酬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将经理层成员薪酬管理情况纳入依法治企、审计等监督检查
范围。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引用政策或制度有修订的,按新政策
或制度执行。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国新健康保障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零二三年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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