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062 证券简称:宏润建设
宏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
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宏润
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作为宏润
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
次会议(以下简称“本次会议”)相关议案进行审议后,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
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我们对照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和要
求,对公司的经营、财务状况及相关事项进行了逐项核查,认为公司各项条件符
合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有关规
定,具备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本议案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对本议案的决议合法、有效。因此,我们同意该议案内容,并同意
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 2023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系根据公司经营发展情况制定,该方案
各项内容设计合理,切实可行,符合公司发展战略,有利于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
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
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
情形。本议案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议案的决
议合法、有效。因此,我们同意该议案内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
公司 2023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
《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该预案在
综合考虑公司现状的情况下,体现了公司发展及融资规划、财务状况、资金需求
等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议案的决策
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议案的决议合法、有效。因此,
我们同意该议案内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议案》
公司 2023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及未来公司整体战略发展规划。通过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有助于解决
公司业务拓展过程中的资金需求、优化公司财务结构、降低公司资产负债率水平、
提高公司抗风险能力及持续经营能力,从而提升公司整体实力及市场竞争力,符
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
形。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具有必要性及可行性。本议案的决策程序
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议案的决议合法、有效。因此,我
们同意该议案内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前次募集资金到账时间距今已超过五个会计年度,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证监发行字[2007]500 号)
等规定的相关要求,公司本次发行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本
议案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议案的决议合法、
有效。因此,我们同意该议案内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体承诺的议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
的意见》
(国办发[2013]110 号)、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
干意见》(国发[2014]17 号)以及《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
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5]31 号)等相关
规定和要求,为保障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就 2023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对普通
股股东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分析,并制定了填补回报的相关措施,公
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均作
出了相应承诺,相关填补措施及承诺内容合法、有效。本议案的决策程序符合法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议案的决议合法、有效。因此,我们同意
该议案内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全权办理公司 2023 年度非公开
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
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有利于本次发行工作顺利推进,
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
情形。本议案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议案的决
议合法、有效。因此,我们同意该议案内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
公司董事会制定的《宏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3 年-2025 年)
股东回报规划》符合《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
监发[2012]37 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2]3 号)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
有关规定,该规划有助于健全和完善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建立科学的分红决策及
监督机制,维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从而引导广大投资者树立
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的理念。该规划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议案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议案的决议合法、有效。因此,我们同意该议案内容,
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张丽明、周国良、金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