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润建设: 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及整改情况的公告

证券之星 2023-01-17 00:00:00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证券代码:002062      证券简称:宏润建设         公告编号:2023-006
                宏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
              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及整改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宏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以来,严格按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
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要求进行规范运
作,持续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提高公司治理水平,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健
康发展。
   鉴于公司拟申请非公开发行股票,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相关要求,
公司对最近五年是否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的情况
进行了自查,自查结果如下:
   一、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的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最近五年不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的
情况。
   二、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
及整改情况如下:
   (一)2018 年 6 月 14 日《关于对宏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中
小板监管函【2018】第 98 号)
大对外投资事项,该事项为以现金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资金的方式收购在线教
育相关资产,预计总投资 12 亿元至 20 亿元。2018 年 1 月 24 日,公司披露《关
于签署<股权收购框架协议>的公告》,公告披露公司拟以现金方式收购上海巨什
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 100%股权,标的公司整体预估值不超过 10 亿元。公司未及
时披露上述两项交易的进展情况。
  公司董事会在中小板公司管理部问询后于 2018 年 6 月 14 日披露了《关于公
司拟投资项目的进展公告》,说明了上述拟投资项目终止的情况和原因。此外,
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监管函中提到的问题,已第一时间将相关事项通知公司董事、
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并着重要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财务、证
券人员加强对《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等法律、法规的学习,特别是持续信息披露规范的学习,吸取教训、及时
整改,避免此类情况再次发生。
  (二)2019 年 4 月 10 日《关于对宏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严帮吉的
监管函》(中小板监管函【2019】第 39 号)
  公司拟于 2019 年 4 月 24 日披露 2019 年一季度报告。公司监事严帮吉在公
司定期报告披露前 30 日内卖出公司股票 86,000 股,涉及金额 39.98 万元。前述
行为未遵守《上市公司股东及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关于提前 15 个交易
日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的规定,也未遵守敏感期交易的禁止性
规定。
  公司监事严帮吉在收到监管函后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对照相关规
则认真学习和整改,强化规范意识。同时,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第一时间组织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财务、证券人员强化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并开展
专题培训,要求相关人员引以为戒,进一步提高相关人员对法律、行政法规、规
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重视程度和敏感性。此外,就敏感期交易事项,公司针对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安排及实施事先风险提示措施,避免此类违规操作
的再次发生,同时要求相关人员督促其近亲属亦遵守相关规定。
  (三)2019 年 7 月 26 日《关于对宏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浙江
                     (中小板监管函【2019】第 140
宏润控股有限公司及一致行动人郑宏舫的监管函》
号)
舫通过公司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披露浙江宏润控股有限公司及一致行
动人郑宏舫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分别于 2017 年 7 月 22 日、2017 年 9 月 20 日、
总股本的 3.9%、0.82%、1.81%,累计减持比例为 6.53%。浙江宏润控股有限公
司及一致行动人郑宏舫未按照《证券法》第八十六条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的规定在拥有权益的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减少 5%时及时停止买卖
公司股票。
   针对上述监管函提到的问题,浙江宏润控股有限公司及一致行动人郑宏舫高
度重视并吸取教训,认真学习了相关规范,深刻反省了相关事项。公司董事会组
织主要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财务、证券人员强化学习相关
法律法规并开展专题培训,要求相关人员引以为戒,切实提高相关人员的规范运
作意识,避免此类情况再次发生。
   (四)2019 年 11 月 27 日《关于对宏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中小板监管函【2019】第 203 号)
及相关《抵押合同》,将公司 8 台盾构机进行抵押,贷款金额为 2.4 亿元,占公
司 2017 年经审计总资产和净资产的比例分别为 1.84%和 8.74%,公司未在 2018
年年度报告中披露该固定资产受限情况。
协议,租赁成本分别为 1,900 万元和 2,990 万元,协议中约定保证人为公司控股
股东浙江宏润控股有限公司,公司实际控制人郑宏舫于 2016 年 11 月向建信金融
租赁有限公司出具担保函,为公司上述担保进行再担保,其配偶承担共同担保责
任。公司未及时披露上述关联交易事项,也未在 2018 年年度报告中披露该关联
交易事项。
   公司审计部门未对 2018 年年度业绩快报进行内部审计。
  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监管函中提到的问题,已第一时间将相关事项通知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财务、证券人员,并着重要求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财务、证券人员加强对《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法律、法规的学习,特别是加强对信息披露规范及定期报告披露规则相关内容
的学习和落实。同时,公司审计部门将在后续严格贯彻落实公司内部审计相关制
度,避免此类情况再次发生。
  除上述事项外,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最近五年不存在其他被证券监管
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况。
  特此公告。
                   宏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宏润建设盈利能力一般,未来营收成长性一般。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合理。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