鸿达兴业: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证券之星 2023-01-1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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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金证法意 2023 字 0116 第 0031 号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A 座 10 层
 电话:010—5706 8585 传真:010—8515 0267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金证法意 2023 字 0116 第 0031 号
致: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
  受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和北京金诚同达律师
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的指派,本所吴涵律师、陈跃仙律师(以下简称“本
所律师”)出席公司于2023年1月16日召开的2023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依法出
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订)》(以下
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
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依照中国现行有效
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规定,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
关的文件、资料进行了审查和验证。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
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
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方式及表决结果是否合
法有效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被其他任何人用于其
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其他公告文件一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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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对本法律意见书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中
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
的有关事项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其中现场会议将于2023年1月
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刊登了《鸿达兴业股份有
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人、召开时间、股权登记日、会议地点、会议方
式、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以及会议联系方式等内容。
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刊登了《鸿达兴业股份有
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州圆大厦32楼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董事长周奕丰先生主持,会议实际召开的
时间、地点与公告内容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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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为:2023年1月16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月16日上午9:15-9:25,9:30-
时间为:2023年1月16日上午9:15至下午3: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现行法律
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人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临时)会议于2022年12月29日召开,决定于2023
年1月16日召开2023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是本次股东大会的召
集人,其作为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二)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根据会议通知,凡于2023年1月11日(星期三)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登记结算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
东或其委托代理人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根据现场会议的统计结果以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共计85人,均为股权登记日在登记结算公
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475,788,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15.2397%。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为3人,代表有表
决权股份数297,812,10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390%;参加网络投票
的股东82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177,975,89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83人,代表
有表决权股份数137,524,29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050%,其中:出
席现场会议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20,253,81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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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总数的3.7562%。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持
股凭证以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股东身份真实有效,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有权对本次股
东大会的审议事项进行审议并表决。
  除股东或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外,出席或列席本次会议的其他
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该等人员均具备出席或列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人以及出席或列席本次股
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的方式进行了逐项审议和表决。根据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由 2 名股东代表、
结果进行了合并统计后,现场公布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474,980,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 99.8302%;反对 732,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 0.1539%;弃权 75,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 0.0159%。
  本项议案对中小投资者参与表决的单独计票结果为:同意 136,716,492 股,
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126%;反对 732,200 股,
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324%;弃权 75,600 股,占
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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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获得了参与投票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 1/2 以上通过。
  同意 474,796,7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 99.7917%;反对 882,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 0.1855%;弃权 108,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 0.0228%。
  本项议案对中小投资者参与表决的单独计票结果为:同意 136,532,992 股,
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792%;反对 882,800 股,
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419%;弃权 108,500 股,
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89%。
  本议案为特殊决议事项,获得了参与投票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 2/3 以上通过。
  同意 461,425,22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 96.9813%;反对 14,165,37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 2.9772%;弃权 197,4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 0.0415%。
  本项议案对中小投资者参与表决的单独计票结果为:同意 123,161,515 股,
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5562%;反对 14,165,377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3003%;弃权 197,400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35%。
  本议案为特殊决议事项,获得了参与投票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 2/3 以上通过。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现行法律
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或列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以及会议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以及表
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
  (以下无正文)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签字)              经办律师:(签字)
杨晨:                   吴 涵:
                      陈跃仙: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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