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华盛昌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
的核查意见
深圳市华盛昌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和《深圳市华盛昌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进行审核,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中确定的激励对象中的人员,具备《公司法》、
《管理办
法》
、《公司章程》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
象条件,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所述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进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子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公司将该外籍人员纳入股权激励计划,能进一步推进公司国际化团队的建设,保
留核心人才,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健康可持续发展,有利于维护公司股东的长远利
益。因此本激励计划将部分外籍员工作为激励对象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
要,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有必要性
和合理性。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综上,上述 245 名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
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
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同时,《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
均以成就。
同意以 2023 年 1 月 16 日为授予日,向 245 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华盛昌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 2022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的核查意见》之签字页)
深圳市华盛昌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钟孝条(签名)
刘 赞(签名)
何 慧(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