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988 证券简称:豪美新材 公告编号:2023-007
广东豪美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可转换公司债券 2023 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豪美转债”(面值 1,000 元)利息为 3.00 元(含税);
年 1.6%、第五年 2.5%、第六年 3.0%。
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
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广东豪美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1 月 24 日公开
发行了 824 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债券简称:豪美转债,债券代码:127053),
根据《广东豪美新材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
简称“《募集说明书》”)和《广东豪美新材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
公告书》(以下简称“《上市公告书》”)的有关规定,在“豪美转债”的计息
期间内,每年付息一次,现将本次付息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豪美转债”基本情况
日
四年 1.6%、第五年 2.5%、第六年 3.0%。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所有未
转股的可转债本金和最后一年利息。
本次付息是“豪美转债”第一年付息,期间为 2022 年 1 月 24 日至 2023 年
(1)年利息计算
年利息指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 额自可
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B×i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
“每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
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
②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
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
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③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
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
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不再向其持有
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④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持有人承担。
公司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经中证鹏元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
证鹏元”)评级,公司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为“AA-”,本次发行的可转债信用评
级为“AA-”,评级展望为“稳定”。
根据中证鹏元于 2022 年 5 月 27 日出具的《2022 年广东豪美新材股份有限
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2022 年跟踪评级报告》(中鹏信评【2022】跟踪
第【109】号 02),维持了公司主体信用等级为“AA-”,评级展望为稳定,维持
“豪美转债”信用等级为“AA-”。
二、本次付息方案
根据《募集说明书》的有关条款规定,本次为“豪美转债”第一年付息,计
息期间为 2022 年 1 月 24 日至 2023 年 1 月 23 日,票面利率为 0.30%,即每 10
张“豪美转债”(面值 1,000 元)派发利息人民币 3.00 元(含税)。
所得税由证券公司等兑付派发机构按 20%的税率代扣代缴,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
税,实际每 10 张派发利息为人民币 2.40 元;
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
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每 10 张派发利息为人民币 3.00 元。
三、付息债券登记日、除息日及付息日
根据《募集说明书》和《上市公告书》等有关条款规定,本次可转债付息的
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及付息日如下: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至 2023 年 1 月 20 日(该日为债权登记日)下午深圳证券
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 的全体
“豪美转债”持有人。
五、债券付息方式
公司将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进行本次付息,并向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划付本期利息资金。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本
期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付息网点(由债券持有人指定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或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
六、关于本次付息对象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
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
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 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
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
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
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 34 号),自 2021 年 11 月 7 日起
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
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故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包括 QFII、RQFII)债券
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其他债券持有者的债券利息所得税需自行缴纳。
七、联系方式
咨询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咨询联系人:张恩武
咨询电话:0763-3699509
电子邮箱:haomei-db@haomei-alu.com
八、备查文件
广东豪美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