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佰集团: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龙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证券之星 2023-01-1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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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龙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2023)锦天城深律见证字HT第001号
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华三路卓越世纪中心1号楼21、22、23层
联系电话:(86755)82816698   传真电话:(86755)82816898
              邮政编码:518048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致:龙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持有有权
机关-广东省司法厅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31440000772720702Y
号《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证(正、副本)》,依法具有执业资格。
   撰写、签署编号为(2023)锦天城深律见证字HT第001号《上海市
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龙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书》”)的霍
庭律师及潘沁圣律师均为本所的执业律师(以下简称“本所经办律
师” ) ,其 分 别 持有 有 权机 关 - 广 东省 司 法 厅核 发 的执 业 证号 为
执业证》,且均处于年审合格暨有效状态,依法均具有执业主体资格。
   据此,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业已具备撰写、签署并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的主体资格。
   本所作为龙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聘请的常
年法律顾问,应贵公司之请求,特委派本所经办律师列席并见证了贵
公司于2023年01月16日(星期一,下同)14时30分召开的2023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
   本所经办律师依法审核、验证了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
的有关程序、召集人及出席和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主体资格、本
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所涉《议案》的表决程序
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在此基础上,本所特针对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
合法、合规、真实及有效性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是根据现行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018年修订)》(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2022年修订)》(以下简称《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行政
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现行适用的《龙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章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而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是依据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已
经发生或存在的客观事实和对我国现行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行政
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的理解而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二、贵公司已作出承诺与保证,已将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情况
向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充分披露,所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
件、资料均是真实的、准确的、客观的和完整的。
   三、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已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文
件、资料进行了充分地审查与判断,并据此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四、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仅就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合规、
真实及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
   五、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严重误导性陈述
及重大遗漏。
   六、本所及于本《法律意见书》中签字的本所经办律师与贵公司、
贵公司的关联方及持股5%或以上的主要股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之间均不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直接或间接的利害关系。
   七、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未经本所事先书面明示同意或许可,贵公司不得将本《法律意见书》
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或用途。
   八、本所同意贵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信息
披露文件之一,随同《龙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决议》(以下简称《股东大会决议》)等文件一并公告或披露,
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基于上述,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根据现行适用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律师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
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按照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贵公司提供
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核查和验证的基础上,现
依法撰写本《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查验,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系由其董事会召集。
议并通过了《关于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以
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又经查验,贵公司董事会已于2022年12月30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
体 -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证 券 时 报 》 及 巨 潮 资 讯 网 站 ( http :
//www.cninfo.com.cn)(以下简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载了
《关于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公告编号:2022-189),决定于2023年01月16日14时30分召开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该《通知》就贵公司召开本次股东
大会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召集人、会议时间(含现场会议
召开时间和网络投票时间)、股权登记日、召开方式、会议表决方式、
出席对象、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事项、参加
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及其他相关事宜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
方式通知贵公司全体股东。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经查验,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
表决方式召开,其中:
记名投票方式如期召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及其它事项与《通知》
中所披露的内容一致。会议就《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审
议和表决。
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
年01月16日09:15-09:25、09:30-11:30以及13:00-15:00;通过深交所互
联 网 投 票 系 统 进 行 网 络 投 票 的 具 体 时 间 为 : 2023 年 01 月 16 日
    据此,本所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方式、召集程序及
召开方式均符合《公司法》和《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规范性文件及《章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二、召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主体资格
   (一)召集人的主体资格
   经查验,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其董事会召集,符合《公司法》、
《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章程》的有
关规定和要求。据此,本所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主体
资格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1)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贵公司股东(含股
东代表及股东授权委托的代理人,下同)共计27人,代表股份数额为
贵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额2,390,145,256股的39.3621%。
   根据贵公司提供的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
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截至2023年01月09日下
午15时交易结束时登记在册的《股东名册》和贵公司提供的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贵公司股东所出示的《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等相关资料,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贵公司股东均为
截至2023年01月09日下午15时交易结束时在中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
记在册的贵公司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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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息公司”)提供
的统计数据并经其确认,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
互联网投票系统直接投票的贵公司股东人数共计为24人,代表贵公司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为91,166,018股,占截至股权登记日贵公司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额2,390,145,256股的3.8142%。上述通过深交所交易系
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贵公司股东的主体资格均由该
系统提供机构-信息公司予以验证。
   经查验,贵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含董事会秘书,下
同)共计13人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据此,本所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贵公司股东的主
体资格均符合《公司法》和《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
规范性文件及《章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贵公司股东
的主体资格均符合《公司法》和《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
章、规范性文件及《章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合法、合规、真实、
有效;出席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
员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主体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查验,贵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六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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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并提请本次股东大会逐项审议了如下《议案》:
序号                 《议案》名称
      又经查验,上述《议案》已经贵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六次会
议及第七届监事会第四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分别于2022年12月30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了公告(《龙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七
届董事会第四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2-182;《龙佰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四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
号:2022-183)。
      再经查验,上述《议案》与贵公司董事会在《通知》中所列明的
本次股东大会拟审议《议案》一致。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根据《通知》,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
结合的表决方式召开。据此,贵公司本次与会股东可以选择现场投票
或采取网络投票两种投票方式中的任何一种方式行使其投票的权利。
      经查验,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审议表决
了上述《议案》,且按《章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了监票、计票
(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进行单独计票),并当场公布了现场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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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司亦及时提供了其所统计的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据此,贵公
司董事会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本所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的上述《议案》的表
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规
范性文件及《章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二)表决结果
     经查验,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通过网络系统对上述《议
案》进行表决的贵公司股东共计51人,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额为1,031,978,336股,占截至股权登记日贵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额
     又经查验,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对上述《议案》进行了审议及表
决,本所经办律师确认如下表所示的表决结果:
                                                      单位:股
                                    表决结果
序                                                            是否
      《议案》名称                  占有效表决股份        反对      弃权
号                   同意票                                      通过
                                  的比重(%)      票       票
     《关于公司与银行、经
     网络服务协议的议案》
     再经查验,上述《议案》为特别决议表决事项,经由出席本次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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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大会的贵公司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表决即特别表决
审议通过。贵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参与了本次股东大会表决,其
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和决策过程符合员工持股计划的约定,不存在应
回避而未回避表决的情形。
   又再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贵公司股东均未对上
述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据此,本所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的上述《议案》
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
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及《章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合法、合规、
真实、有效。
   五、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
   (一)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符合《公司法》及
《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章程》的有
关规定和要求,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二)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出席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
人员的主体资格均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三)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的《议案》的表决程序及
表决结果均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四)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合法、合规、
真实、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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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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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页无正文,仅为《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
龙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之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壹份,副本贰份。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签名)
                  高田
   经办律师:                 (签名)
                  霍庭
   经办律师:                 (签名)
                  潘沁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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