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化股份: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关于陕西兴化化学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核查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3-01-1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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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关于陕西兴化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
                  核查意见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38号泰康金融大厦9层 邮编:100026
         电话:010-65890699 传真:010-65176800
          电子信箱:bjgrandall@grandall.com.cn
            网址:http://www.grandall.com.cn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关于陕西兴化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
                 核查意见
                        国浩京证字[2022]第 0862 号
致:陕西兴化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陕西兴化化学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兴化股份”)的委托,作为其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的专项
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
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试行)》等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关于陕西
兴化化学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核查
意见》(以下简称“本核查意见”)。
          第一部分   律师应当声明的事项
查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
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核查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
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相关方如下声明和保证:相关方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出具本核查意见所必需且力
所能及的全部有关事实材料,有关书面材料及书面证言均真实有效,所有书面文
件的签字和/或印章均属真实,所有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材料或原件一致;
不存在任何虚假或误导性陈述,亦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对上述声明、保证之充
分信赖是本所律师出具本意见书的基础和前提。
查、查询和函证、计算、复核等方法,勤勉尽责,审慎履行了核查和验证义务。
行了核查和验证;并明确需要核查和验证的范围及事项,并根据项目的进展情况,
对其予以适当调整。
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项已履行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制作、
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评估机构、资信评级机构、公证机构等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件,对与法律相关
的业务事项在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项在履行普通人
一般的注意义务后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对不是从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
经核查和验证后作为出具报告的依据。
估等非法律专业领域的有关事实、数据和结论,鉴于本所律师并不具有对上述事
实、数据和结论作出核查和评价的适当资格,本所律师对上述事实、数据和结论
的引用,不应在任何意义上理解为本所律师对上述事实、数据和结论之真实、准
确或完整性作出任何明示或暗示的认可或保证。
件一同上报,并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国证监会的审核要求引用本核查意见的内容,但公司在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
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引用后,申请文件的相关内容应经本所律师再次审阅和
确认。
要求形成记录清晰的工作底稿。
                    第二部分    正文
一、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自查期间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期间为兴化股份首次披露本
次交易(2022 年 10 月 28 日)前 6 个月(2022 年 4 月 28 日)至本次交易的重组
报告书披露日的期间(即自 2022 年 4 月 28 日起至 2022 年 12 月 30 日止的期间,
以下简称“自查期间”)。
二、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如下:
三、自查主体在自查期间内买卖兴化股份股票的情况及说明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
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单》以及自查主体填写的自查报告
等文件资料,本次交易自查主体在自查期间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四、核查意见
 综上,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交易自查范围内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
查期间不存在买卖兴化股份股票的情况。
 本核查意见一式肆份,无副本。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关于陕西兴化化学股份有限公司重
大资产重组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经办律师:
                                  田   璧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刘   继                    孟庆慧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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