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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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沪工焊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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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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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
上海沪工焊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沪工焊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沪工焊接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有
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沪工焊接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
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
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全过程。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
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公司已于 2022 年 12
月 31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等信息披露媒体刊登《上海沪工焊接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类型
和届次、召集人、投票方式、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网络投票的系
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会议审议事项、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会议出席对
象、会议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超过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1 月 16 日下午 14:00 在上海市青浦区外青
松公路 7177 号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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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
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 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的
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
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的股份 183,009,439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7.5529%。
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其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并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现场
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
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上海证券交易所身份验证机构验
证其身份。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该等人员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
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
会现场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亦未发生股东现场提出临时提案的
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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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
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审议事项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
司合并统计并现场公布了审议事项的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表决结果:同意 100,320,40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4.8170%;反
对 82,689,039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5.1830%;弃权 0 股,占与会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上述参加本次会议的有效表决股份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股,占与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99%;弃权 0 股,占与会中小
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均为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
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以及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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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沪工焊接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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