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华软件股份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
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东华软件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董事会拟审议的《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
所的议案》进行了事前审查,并发表如下意见:
经核查,公司本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事项,是综合考虑公司业务发展需要
和审计需求等实际情况作出的决定,符合监管法规的要求,有利于公司审计工作
的独立性、客观性和公允性。拟聘任的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具备《公司法》、
《证券法》等法律规定的任职资质、专业能力和投资者保护能力等,能够胜任公
司审计服务工作,未发现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独立性要求的情
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拟变更中兴财光华会计
师事务所为公司 2022 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
案》提交至公司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潘长勇、王以朋、刘尔奎
二零二三年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