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合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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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关于第十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
规定要求,我们作为新疆合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就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在查阅公司提供的有关资
料、了解有关情况后,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均为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所需,交易形式均是
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市场为依据,交易价格公允、合理,未损害公
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公司董事会审议《关于公司2023年度日
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聘任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拟变更2022年度审计机构,没有违反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
门的相关规定,不会影响公司财务审计质量。大信会计师事务所具备相应的业务
能力和审计资格,能够满足公司财务审计工作的要求。此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
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
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聘任大信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并提
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马凤云、胡本源、陈红柳
新疆合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