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宝钢包装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
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管理办法》”
)、《国有控股上市
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
(以下简称“《试行办法》
”)、
《中
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以下简称“《工作指
引》
”)、
《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
知》《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公司监事会对向激励对象授予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部分股票期权的相关事项进行审核,并发表
核查意见如下:
已经成就,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
《试行办法》
《工作指引》规定
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部分股
票期权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大会批准的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
《试
行办法》
《工作指引》以及《上海宝钢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
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文件规定的和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禁止授予股票期权的情形。
综上所述,公司监事会同意以 2023 年 1 月 16 日为预留授予日,
向 12 名激励对象授予 216 万份股票期权。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宝钢包装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股票期
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签署页)
周宝英 王 菲 李春霞
上海宝钢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