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泰高新: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蒙泰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见证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3-01-1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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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蒙泰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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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广东蒙泰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东蒙泰高新纤维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见证律师列席公司于 2023 年 1 月
限公司召开的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就
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本见证意见。
  因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的影响,本所见证律师以视频方式对本次股东大
会进行见证,并依据本见证意见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
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广东蒙泰高新纤维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广东蒙泰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
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出具
本见证意见。
  为出具本见证意见,本所见证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资
料,本所见证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见证律师认为作为出具
本见证意见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口头证言等材料
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无任何隐瞒、疏漏,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
与原始材料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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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出具本见证意见,本所见证律师查验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为出具本见证意见,本所及本所见证律师声明如下:
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见证意见
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
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见证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
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华人民共和国(本见证意见中,仅为区别表述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现行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中
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发表见证意见。
师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告文件随同其它文件一并公告。
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
议事规则》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的内容以及这些议案中所表
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等问题发表意见。
  本所见证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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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公
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职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核查和验证
的基础上,现出具如下见证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本 所 见证律师 采取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 查验程序 :1.登录 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查询相关公告;2.查阅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
决议;3.见证股东大会会议召开情况;等等。
   在审慎核查的基础上,本所见证律师出具如下见证意见:
   经本所见证律师核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 2022 年 12 月
(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广东蒙泰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公司董事会已
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作出决议,并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形式通
知各股东。《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审议事项、
出席对象和登记方法等,说明了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及其可委托代理
人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的权利。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纤维股份有限公司召开;网络投票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的投票时间
为 2023 年 1 月 16 日 9:15-9:25、9:30-11:30 以及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3 年 1 月 16 日 9:15-15:00。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郭清海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
议案及其他事项与《会议通知》披露一致。
   本所见证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
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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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
   本所见证律师采取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查验程序:1.查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2.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的签到表;3.查
阅公司截至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等等。
   在审慎核查的基础上,本所见证律师出具如下见证意见:
   经本所见证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本次
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本所见证律师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股东
名册,对出席会议的自然人股东的身份证、授权委托书,法人股东的营业执照复
印件、出席人身份证等进行了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
托代理人 5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57,700,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统计表以及现场会议的统计结果,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计 7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57,727,5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0.1328%。
   公司全部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全部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见
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综上,本所见证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所见证律师采取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查验程序:1.查阅公司本次股东大会
会议资料;2.监督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现场投票、计票;3.查阅现场参会股东所填
写的表决票;4.查阅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的表决情况汇总表及网络投票结果;
等等。
   在审慎核查的基础上,本所见证律师出具如下见证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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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会议通知》中列
明的需要投票表决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其中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进行了
表决,且进行了计票、监票,并宣布现场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如下:
   《关于全资子公司投资建设年产 1 万吨碳纤维及 6 万吨差别化腈纶项目的
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本议案采用非累积投票方式表决,参加现场会议及网络投
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同意 57,704,400 股,反对 23,100 股,弃权 0 股,
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99.96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3,604,400.00 股,反对 23,100 股,弃权
   经本所见证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决议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签
名,会议记录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会议主
持人签名或盖章。
   本所见证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大会未讨论《会议通知》中没有列入会议议程的事项
   本所见证律师采取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查验程序:1.查阅公司本次股东大会
的表决票、表决结果统计表;2.查阅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记录和决议;3.见证本
次股东大会;等等。
   在审慎核查的基础上,本所见证律师出具如下见证意见:
   经本所见证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未讨论《会议通知》中没有列入会议议
程的事项。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见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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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未
讨论《会议通知》中没有列入会议议程的事项,本次股东大会所通过的决议合法、
有效。
  本见证意见一式三份,经本所见证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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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蒙泰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 责 人:
                              沈宏山
                    见证律师:
                              杨   勇
                    见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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