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景科技: 关于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公告

证券之星 2023-01-1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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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1396     证券简称:宏景科技       公告编号:2023-001
              宏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宏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325 号)同意注册,并经深圳证券交
易所同意,公司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22,844,900.00
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40.13元,于2022年11月11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二、相关股东关于股份锁定期的承诺
  (一)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欧阳华承诺
会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
首发前股份,也不会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每年转让公司的股份数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本人
若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内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
期内及原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仍将继续遵守前述规定;本人在离职后6个月内,
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不会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
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
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届满后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如果因派发
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收盘价须
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进行,并于减持前3个交易日通过发行人予以公告;如
本人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将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预
先披露减持计划并在交易所备案公告。
制权安排,保证公司持续稳定经营。
制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
市前,本人不会减持公司股份。
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及其他
届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对持股比例、持股期限、减持方式、减
持价格的相关规定。
亦遵守上述规定。
等股票减持实际所获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益的5个工作日内
将前述收益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否则发行人有权暂时扣留应付本人现金分红
中与应该上交给发行人违规减持所得收益金额相等的部分。如因本人未履行上述
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据证券监督机构的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
履行上述承诺。如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持股5%以上的股东广州慧景投资管理有限合伙(有限合伙)(以下
简称“慧景投资”)承诺
企业不会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合伙企业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直接
或间接持有的首发前股份,也不会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
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合伙
企业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届满后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
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收盘价须按照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易、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进行,并于减持前3个交易日通过发行人
予以公告;如本合伙企业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将在首次卖
出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并在交易所备案公告。
制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
市前,本合伙企业不会减持公司股份。
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及
其他届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对持股比例、持股期限、减持方式、
减持价格的相关规定。
遵守上述规定。
企业同意将该等股票减持实际所获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本合伙企业将在获得
收益的5个工作日内将前述收益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否则发行人有权暂时扣
留应付本合伙企业现金分红中与应该上交给发行人违规减持所得收益金额相等
的部分。如因本合伙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
的,本合伙企业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业将根据证券监督机构的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
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林山驰、许驰、庄贤才、杨
年松承诺
会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
公司股份,也不要求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每年转让公司的股份数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本人
若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内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
期内及原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仍将继续遵守前述规定;本人在离职后6个月内,
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
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公
司股票的锁定期届满后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
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收盘价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进行,并于减持前3个交易日通过发行人予以公告;如
本人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将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预
先披露减持计划并在交易所备案公告。
制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
市前,本人不会减持公司股份。
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及其他
届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对持股比例、持股期限、减持方式、减
持价格的相关规定。
亦遵守上述规定。
等股票减持实际所获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益的5个工作日内
将前述收益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否则发行人有权暂时扣留应付本人现金分红
中与应该上交给发行人违规减持所得收益金额相等的部分。如因本人未履行上述
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据证券监督机构的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
履行上述承诺。如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间接持有公司股份高级管理人员陈志雄、吴贤飞承诺
会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
首发前股份,也不会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每年转让公司的股份数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本人
若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内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
期内及原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仍将继续遵守前述规定;本人在离职后6个月内,
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
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公
司股票的锁定期届满后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
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收盘价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进行,并于减持前3个交易日通过发行人予以公告;如
本人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将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预
先披露减持计划并在交易所备案公告。
制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
市前,本人不会减持公司股份。
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及其他
届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对持股比例、持股期限、减持方式、减
持价格的相关规定。
亦遵守上述规定。
等股票减持实际所获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益的5个工作日内
将前述收益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否则发行人有权暂时扣留应付本人现金分红
中与应该上交给发行人违规减持所得收益金额相等的部分。如因本人未履行上述
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据证券监督机构的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
履行上述承诺。如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作为慧景投资合伙人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杨年松、陈志雄、吴贤飞承

    本人直接持有慧景投资的合伙份额(以下简称:“标的份额”)及通过慧景
投资间接持有宏景科技的股份(以下简称:“标的股份”)的锁定期保持一致,
即:自宏景科技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
会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宏景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标的份
额及标的股份。如相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规则或监管机构对本人持有的标的份
额或标的股份有更长锁定期限的要求,本人同意按照法律法规、证券监管规则或
监管机构的要求执行。在本承诺函出具之前本人针对标的份额或标的股份的锁定
或减持意向承诺与本承诺函不一致的,以本承诺函的约定为准,本承诺函未约定
的事项,仍以本人在本承诺函出具之前出具的承诺为准。
  三、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情况
  公司股票于2022年11月11日上市,自2022年12月14日至2023年1月11日,公
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40.13元/股。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
之日,以上情形已触发前述股份锁定期延长承诺的履行条件。股份锁定期延长的
具体情况如下:
                    持股数量                       原股份锁定        延长锁定期后
股东名称
       直接持股(股) 间接持股(股) 合计持股数(股)                  到期日          到期日
欧阳华    33,054,840   2,946,744   36,001,584     2025-11-10    2026-5-10
慧景投资    5,246,800       -       5,246,800      2025-11-10    2026-5-10
林山驰     5,666,544       -       5,666,544      2023-11-10    2024-5-10
 许驰     4,722,120       -       4,722,120      2023-11-10    2024-5-10
庄贤才     2,361,060       -       2,361,060      2023-11-10    2024-5-10
                                                           直 接持股 锁定 期
                                             直接持股锁定期到
                                                           到期日:2024-5-1
                                             期日:2023-11-10;
杨年松     1,416,636    52,452     1,469,088                  0;间接持股锁定
                                             间接持股锁定期到
                                                           期到期日:2026-
                                             期日:2025-11-10
陈志雄         -        26,226      26,226        2025-11-10    2026-5-10
吴贤飞         -       519,798      519,798       2025-11-10    2026-5-10
  上述延长承诺锁定期的股份未解除限售前,因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配股
等原因而增加的股份亦将遵守相关承诺。
  四、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行为符合其股份锁
定的有关承诺,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保
荐机构对公司本次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事项无异议。
  五、备查文件
  华兴证券有限公司关于宏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
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宏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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