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920 证券简称:世运电路 公告编号:2023-002
债券代码:113619 债券简称:世运转债
广东世运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 2023 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债权登记日:2023 年 1 月 19 日
? 债券付息日:2023 年 1 月 20 日
广东世运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1 月 20 日
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 2023 年 1 月 20 日开始支付
自 2022 年 1 月 20 日至 2023 年 1 月 19 日期间的利息。根据《世运电路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所有
未转股的可转债本金和最后一年利息。
(1)年利息计算
年利息指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自可
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B×i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
“每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为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
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
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
(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不再向其
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所有到期未转股的可转债本金及最后一年利息。转股年度有关利息和股利的归属
等事项,由公司董事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确定。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自可转债发行结束之日(2021 年 1 月 26 日,即募
集资金划至发行人账户之日)起满 6 个月后的第 1 个交易日起至可转债到期日止。
(即 2021 年 7 月 26 日至 2027 年 1 月 19 日止(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延至其
后的第 1 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息)。
债券持有人在转股期内申请转股时,转股数量的计算方式为 Q=V/P,并以去
尾法取一股的整数倍。其中:V:指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申请转股的可转换公
司债券票面总金额;P:指申请转股当日有效的转股价格。
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申请转换成的股份须是整数股。转股时不足转换 1
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部分,公司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在转
股日后的五个交易日内以现金兑付该部分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票面金额以及该余
额对应的当期应计利息。
级展望稳定。
司上海分公司。
二、本次付息方案
根据《募集说明书》的约定,本次付息为“世运转债”第二年付息,计息
期间为 2022 年 1 月 20 日至 2023 年 1 月 19 日。本计息年度票面利率为 0.60%(含
税),即每张面值人民币 100 元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兑息金额为人民币 0.60 元(含
税)
。
三、付息债权登记日和付息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 2023 年 1 月 19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世运转债”持有人。
五、付息方法
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
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
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
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 公司将在本期兑息日2个交
易日前将本期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
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个人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规定,“世运转债”的个人投资者(含证券投资基金)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
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 20%,即每张面值人民币 100 元的可转债本次
兑息金额为人民币 0.60 元(税前),实际派发利息为人民币 0.48 元(税后)。可
转债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
的税务部门缴付。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
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规定,对于持有“世运转债”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即每张
面值 100 元的可转债实际派发金额为人民币 0.60 元(含税)。
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108 号)
以及《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
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 34 号),自 2018 年 11 月 7 日起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止(该实施期限延长至“十四五”末,即 2025 年 12 月 31 日),对境外机构
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上述暂免
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
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因此,对非居民企业(包括 QFII, RQFII)
可转债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本次利息免征收企业所税,即每张面值 100 元可
转债实际派发金额为 0.60 元(含税)。
七、相关机构及联系方法
联系人:刘晟
联系电话:0750-8911371
联系人:屈亚楠
联系电话:010- 60833993
联系电话:021-68870204
特此公告。
广东世运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