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步步高 股票代码:002251 公告编号:2023-008
步步高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签署股份转让协议、表决权放弃协议暨控制权
拟发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高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步步高”、“目标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湘潭产投产兴并购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以下简称“湘潭产投投资”)将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86,390,395 股,占上市公
司总股本的 10%;步步高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步步高集团”)将放
弃其剩余所持上市公司全部 215,850,738 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24.99%)
对应的表决权。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湘潭产投投资在上市公司拥有表决权的股
份数量合计为 86,390,395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10%,湘潭产投投资将成为公
司的控股股东,湘潭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湘潭市国
资委”)将成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记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
记手续。本次权益变动事项能否最终实施完成及实施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
投资风险。
一、本次权益变动基本情况
《表
决权放弃协议》,步步高集团将所持上市公司 86,390,395 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
股本的 10%)以协议转让方式转让给湘潭产投投资,转让价款合计为人民币
持上市公司全部 215,850,738 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24.99%)对应的表决
权。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湘潭产投投资将成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湘潭市国
资委将成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上市公司的主要股东及持有权益情况如下:
注:
(1)2023 年 1 月 9 日,湘潭市国资委出具批复,同意将湘潭产业投资
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湘潭股权投资有限公司 100%股权全部无偿划转至湘潭
电化产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本次划转尚需按《公司法》以及相关国有资产监管
规定履行后续程序,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尚未完成划转。
(2)步步高集团持有上市公司的 24.99%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已放弃。
具体权益变动情况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的《详
式权益变动报告》和《简式权益变动报告》。
二、交易各方基本情况
(一)转让方
(不含金融、证劵、期货咨询);(以上经营范围不得从事吸收存款、集资收款、受
托贷款、发放贷款等国家金融监管及财政信用业务)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房地产
信息咨询服务;商务信息咨询服务;商务代理代办服务;普通货物运输(不含危
险及监控化学品);物业管理;仓储保管;商品配送;农副产品加工;政策允许
经营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受让方
(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
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公司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查询,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协议转让双方
均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三、《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协议相关方
甲方(转让方):步步高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受让方):湘潭产投产兴并购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二)《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第一条 股份转让
司总股本 10%,以下简称“标的股份”)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受让甲方所持标的
股份。
称“股份转让价款”),折合每股转让价格为 5.995 元。
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证登公司”)办理完成股份过户交割手续(股份过户
交割系指证登公司出具过户登记确认文件,以下简称“过户登记手续”)前,上市
公司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则本协议约定的标的股份数量及每股转让价格均相
应调整,但本协议约定的股份转让价款总额不发生变化。
体并办理股份质押登记手续,用于担保甲方在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履行。质押双方
应在股票质押协议签署后 3 个交易日内向证登公司申请办理证券质押登记及其
他相关手续。
作日内,向甲方支付本协议 1.2 条所述全部转让价款。
“深交所”)提交标的股份转让合法性审查的全部申请文件并被深交所受理,乙方
应积极配合。
个交易日内,甲方应办理完毕标的股份的过户登记手续,乙方应积极配合。
相互之间不存在任何代付、代扣以及代缴义务。双方另有书面约定的除外。
第二条 上市公司治理
免,甲方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上市公司章程,确保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董事会,并按以下约定以提前换届或改选的方式更换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双方应促使按照乙方提名人员全部当选:
(1)上市公司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其中非独立董事 6 名,独立董事 3
名。乙方有权向上市公司提名 3 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2 名独立董事候选人;
(2)上市公司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其中股东代表监事 2 名,职工代表
监事 1 名,乙方有权提名 1 名股东代表监事。
(3)上市公司的董事长由乙方提名的董事担任;
(4)上市公司的财务总监由乙方提名的人员担任。
第三条 过渡期安排
期。甲方承诺促使上市公司在过渡期间正常开展其业务经营活动,并遵守中国法
律、上市公司章程以及上市公司其他内部制度的相关规定;甲方及现任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循勤勉尽责的精神,通过依法行使股东、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等职权,对上市公司进行合法经营管理,敦促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
业务经营合法合规、正常稳定进行,不会发生重大不利影响,并维持上市公司及
其子公司资产、业务的良好状态。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保证:
a) 上市公司在正常业务过程中按照与以往惯例及谨慎商业惯例一致的方式
经营其主营业务;
b) 为维护上市公司的利益,尽最大努力维护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所
有资产保持良好状态,维护与供应商、客户、员工和其他相关方的所有良好关系;
c) 不会从事可能导致上市公司诉讼、追诉、追索的任何违法、违规行为或
对本次交易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对所涉方而言,是指某情形或事件(i)可能会
对该方的业务、资产或财务指标产生负面影响并导致其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
减损达到 10%(扣除上市公司闭店损失、商誉减值计提、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冲销
外);或者(ii)可能会影响该方的正当存续或合法经营;或者(iii)可能会影响
本协议的合法性、有效性、约束力或可强制执行效力。)的其他行为;
d) 上市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特别是对乙方或上市公司不利的事项),应将
事件及有关情况及时通知乙方;
e)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上市公司因甲方故意或重大过失产生的损失或导致
的亏损由甲方承担。
事、经营管理人员应在其职权范围内不得同意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在过渡期间内
发生下列情况:
a) 对现有的业务做出重大变更,或者停止或终止现有主营业务(为改善上
市公司经营状况进行的资产处置和闭店行为除外);
b) 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回购注销业绩补偿股份除外),或者发行债券、可
转换债、认股权或者设定其他可转换为股权的权利,或者授予或同意授予任何收
购或认购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股份或股权的权利;
c) 为其自身或其子公司以外的第三方提供担保或同意提供担保,修改现有
对外担保条件,实施或同意、承诺实施重组、长期股权投资、股票或基金投资、
合并、收购交易或放弃债务追索权等日常生产经营以外可能引发上市公司的股
份、业务或资产发生重大变化的行为;
d) 对或同意对上市公司主要资产设置权利限制或债务负担(为改善上市公
司经营状况进行的资产处置行为、因正常业务经营需要或开展的融资行为除外);
e) 签订或同意、承诺签订可能会对本次交易产生不利影响的协议;
f) 修改上市公司章程,但为履行本协议除外;
g) 修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雇员的雇用、选用或聘用条款和条件
(包括薪金和福利)(除非在其正常业务过程中);
h) 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雇员(或该等人员的任何家属)提供或
承诺向该等人员提供无偿付款;
i) 上市公司签署有损乙方或上市公司利益的任何合同;
j) 乙方合理地预期且有适当证据证明甲方可能会对本次股份转让产生重大
不利影响的其他作为或不作为。
等收益归乙方享有,甲方应在相应标的股份过户后且乙方已支付相应股份转让款
后 3 个工作日内将收到的前述现金股利及其孳息支付给乙方。过渡期间内,经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标的股份过户后实施利润分配方案的,
标的股份获派现金股利等收益归乙方享有。除本协议另有约定,自标的股份过户
之日起,乙方按其所受让标的股份比例分享上市公司利润并分担亏损。
协议之外的任何第三人签署任何协议、合同或其他任何关于处置标的股份的文
件。
第五条 协议的生效、变更与解除
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
所合法性审查的确认文件的,乙方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解除并终止本协议,
本协议自该通知送达甲方之日起即行终止。
解除。
起 5 日内向乙方退还全部收到的股份转让价款(如有)。若甲方未能按照本协议
或其他相关协议约定退款,乙方有权自本协议约定的退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要求
甲方按日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即以应付未付金额为基准,按最新公布的一年期
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进行计算。逾期超过 30 日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
日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应付未付金额为基准,按最新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
报价利率(LPR)的两倍进行计算。
面协议应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六条 违约责任
之义务或承诺或所作出的陈述或保证失实导致严重影响本次股份转让交易,则该
方应被视作违约,违约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违约金,且守约方有权要求继
续履行义务、采取补救措施或解除本协议。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守约方因违约行为
遭受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鉴定费、审计费、评估费、保全费、执行费、
律师费、参与异地诉讼之合理交通住宿费等等一切为索赔支付的合理费用)的,
守约方有权就其遭受的损失继续向违约方进行追偿。
方应自甲方办理标的股份变更登记手续义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按本次全部股
份转让价款,每日万分之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直至标的股份变更登记手续办理完
成。延期超过 5 个工作日的,乙方有权选择单方解除本协议。
核确认,若因相关主管部门审核未获通过,不视为违约,各方彼此不承担违约责
任。各方有权终止本协议。
放弃本次股份转让交易或者因可以归责于一方的原因而导致本次股份转让交易
未能实施的,则视为该方违约,守约方有权解除本协议,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
支付违约金。前述约定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守约方因违约行为遭受的损失的,守
约方有权就其遭受的损失继续向违约方进行追偿。
查或采取监管措施、行政处罚的,则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因此给守约方造
成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鉴定费、审计费、评估费、保全费、执行
费、律师费、参与异地诉讼之合理交通住宿费等等一切为索赔支付的合理费用)。
四、《股份质押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协议相关方
出质人:步步高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质权人:湘潭电化产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二) 《股份质押协议》的主要内容
湘潭产投产兴并购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产投产兴”)与出
质人于 2023 年 1 月 11 日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及其他相关安排的交易文件(以
下简称“主协议”),双方就产投产兴受让出质人持有的步步高商业连锁股份有限
公司(股票代码 SZ.002251,以下简称“步步高”)86,390,395 股股份(占步步高
总股本的 10%);
为确保上述主协议的履行,现出质人同意将其持有的步步高 86,390,395 股股
份质押。
第二条 质押物
第三条 担保范围
务以及本协议项下所有义务的担保。在发生本协议约定的违约事件或未能履行主
协议及本协议项下任何一项责任与义务时,质权人有权按照主协议和本协议的约
定处置质押物。
责任与义务,义务人在任何方面违反主协议义务时产生的违约金、损害赔偿金、
产投产兴/质权人实现主协议项下的权利以及本协议所述质权的费用。
要双方就主协议签订补充协议,质物担保的范围自动扩至补充协议。
第四条 质押期限
本协议项下的质押权自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质押物的
质押登记时设立,至产投产兴与出质人按照另行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约定办
理完毕过户手续之日止。
第五条 质押登记
公司完成本协议项下的质押物质押登记手续。如有需要,质权人应给予必要的配
合。
具的质押物的权利证明文件交由质权人保管。质权人将在质押期限内一直保管该
等文件。
五、步步高投资集团签署的《表决权放弃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协议相关方
甲方:步步高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湘潭产投产兴并购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二)主要内容
第一条 表决权放弃
司总股本 24.99%,以下简称“标的股份”)所对应的以下股东权利(以下简称“表
决权”),在弃权期限内不可撤销地予以放弃:
a) 请求、召集、召开、参加或委派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的权利;
b) 提议选举或罢免董事、监事及其他议案的权利;
c)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上市公司章程所
规定,除股份收益权、处分权以外的其他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建议权、质询
权、查阅权、以及对所有股东大会相关议案行使表决的权利;
d) 其他与股东表决相关的权利。
致本协议项下标的股份增加的,甲方也将自动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放弃增加股份对
应的表决权。
第二条 弃权期限
双方同意,弃权期限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 36 个月。
第三条 表决权恢复
甲、乙方双方一致同意,经双方签署书面协议共同同意终止本协议时,甲方
所持标的股份表决权予以自动恢复。
六、对公司的影响
国资委将成为步步高的实际控制人。本次交易意在为公司引入具备国有资产及产
业背景的控股股东,充分发挥上市公司与国有企业之间的资源互补和协同效应,
以国有企业的产业资源背景为上市公司赋能,推进上市公司的战略性发展,进一
步增强上市公司的竞争优势和综合实力,提高上市公司价值及对社会公众股东的
投资回报;本次交易完成后,将进一步优化步步高法人治理结构,提高步步高的
经营及管理效率,促进步步高持续稳定发展。本次交易不以终止步步高的上市地
位为目的。
化,不会对上市公司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七、本次交易事件存在的风险
本次权益变动事项尚需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合规性审核,并在中证登记公司
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目前相关方正在为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做准备,本次权益
变动事项能否最终实施完成及实施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
八、其他相关说明
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关于股份持有及卖出、信息披露等有关要求与规
定,不存在不得转让股份的情形;并且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上市公司收
购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
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
和《简式权益变动报告》。
投资风险。
九、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步步高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