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基
于独立判断发表以下意见:
一、关于控股子公司为其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及
独立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认为:本次公司控股子公司福安青美能源材料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福安青美”)为其参股公司福安国隆纳米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
安国隆”)提供借款不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有利于促进福安国隆业务的发展,
并且福安国隆信用良好,本次提供财务资助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公司在不影响正常经营的情况下,向福安国隆提供借款,有利于满足其生产
经营的资金周转需求,推动其发展。福安国隆其他股东按持股比例向其提供同等
条件的借款。福安国隆信用状况良好,并且公司副总经理唐洲先生同时担任福安
国隆的董事,在其公司治理、重大事项等方面能给予指导、监督意见,本次提供
借款的风险处于可控范围内,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
司的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本次交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
程》等相关规定。我们同意为福安国隆提供借款,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
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拟出售股票资产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公司拟出售股票资产事项有利于优化公司资产结构,
满足公司未来发展的资金需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并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本次公司拟出售股
票资产事项。
独立董事:潘峰、刘中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