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
们作为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经认真审阅相关材料,并对有关情况进行详
细了解和分析,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秉承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我们就
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独立
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
“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的相关事项,符合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且本次调整已经取得股东大会授
权,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对 2022 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限
制性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二、关于向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
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3 年 1 月 13 日,该授予日符
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
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
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
法、有效。
撑公司未来发展战略的研发骨干、技术骨干、业务骨干及管理骨干人员,充分调
动其积极性和创造性,有效提升核心团队凝聚力和企业核心竞争力,将股东、公
司和核心团队三方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确保公司
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
的利益。
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我们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3 年 1 月 13 日,并同意以 28.48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条件的 207 名激励对象授予 194.4838 万股限制性股票。
独立董事:华金秋 黄启忠 王文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