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663 股票简称:永安林业 编号:2023-003
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 年 1 月 13 日下午 15:00
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福建省永安市燕江东路 819 号公
司五楼会议室
(三)召开方式: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
开
(四)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主持人:公司副董事长沈北灵先生
(六)本次会议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七)会议的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5 人,代表股份 124,960,984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37.1152%。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
东 5 人 , 代 表 股 份 92,791,779 股 , 占 上 市 公 司 总 股 份 的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9.5547%。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 过 现 场 和 网 络 投 票 的 中 小 股 东 11 人 , 代 表 股 份
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12,627,914 股,占上市公司
总股份的 3.7507%。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9 人,代表股份
(八)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表决通过以下议案:
议案 1:《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4,890,68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696,81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议案 2:《关于投资建设涿州市生物质能循环利用项目的议
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4,893,18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699,31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议案 3:《关于投资建设宁晋县生物质能循环利用项目的议
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4,893,18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699,31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议案 4:《关于投资建设广平县生物质能循环利用项目的议
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4,893,18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699,31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议案 5:《关于投资建设郸城县生物质能循环利用项目的议
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4,893,18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699,31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议案 6:《关于投资建设获嘉县生物质能循环利用项目的议
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4,893,18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699,31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议案 7:《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4,890,68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696,81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该议案为特别决议,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审议通过。
议案 8:《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4,893,18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699,31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该议案为特别决议,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审议通过。
议案 9:《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4,890,68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696,81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该议案为特别决议,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审议通过。
议案 10:
《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4,890,68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696,81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该议案为特别决议,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审议通过。
议案 11:
《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4,890,68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696,81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议案 12:
《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4,890,68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696,81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赵志东、金子璇
(三)结论性意见: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
效;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
效。
四、备查文件
(一)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
议;
(二)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