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090 证券简称:华润材料 公告编号:2023-003
华润化学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华润化学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一次会
议于 2023 年 1 月 13 日以通讯方式在公司 408 会议室召开,会议通知已于 2023 年
表大会选举职工代表监事后以现场通知、专人送达、电话等形式向全体监事发出,
经第二届监事会全体监事同意豁免会议通知时限要求。会议由过半数以上监事共同
推举监事梁翠霞女士召集并主持。本次会议应出席监事 3 名,实际出席监事 3 名,
会议的召开、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决议合法
有效。
二、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第二届监事会主席的议案》;
经审议,会议同意选举梁翠霞女士(简历详见附件)为公司第二届监事会主席,
任期三年,自本次监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二届监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表决情况:3 票同意;0 票弃权;0 票反对,本议案获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
摘要的议案》;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
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内容符合《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
法》(证监会令 126 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
企业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考分规[2019]102 号)、
《关于印发<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的通知》(国资考分
[2020]178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激
励计划的实施将有利于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公司经
营管理层和核心骨干人才的积极性,有利于上市公司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详见公司同日披
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情况:3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本议案获通过。
(三)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
订稿)>的议案》;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
订稿)》旨在保证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顺利进行,确保股权激励计划规
范运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相匹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详见公司同
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情况:3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本议案获通过。
(四)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
案》;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列入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中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和条件,
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
效。
公司将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
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监事会将于股东大会审议本次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巨潮
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表决情况:3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本议案获通过。
三、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华润化学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附件:
监事会主席简历
梁翠霞,女,1969 年 6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本科学历,曾
任常州华源蕾迪斯有限公司财务主管,华润聚酯(常州)有限公司财务主管,华润
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财务副经理、财务部主任会计师,常州新润石化仓储有限公司财
务总监、仓储事业部财务负责人,华润化工控股有限公司财务部税务副总监,华润
化学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税务总监。现为公司财务部副总经理。
梁翠霞女士未直接持有公司股份,通过参与员工资产管理计划中信建投华润化
学材料 1 号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其持有该管理计划份额
梁翠霞女士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
权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且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
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
公司监事的情形,不存在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