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461 证券简称:洪城环境 公告编号:临 2023-009
债券代码:110077 债券简称:洪城转债
江西洪城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暨上市流通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176.55 万股,约占目前公司股份总数的
? 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时间:2023 年 1 月 19 日
一、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批准及实施情况
(一)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第三次临时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江西洪城水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其他相关议案。
职务在公司公告栏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激励计划拟激
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公司于 2019 年 12 月 3 日公告了监事会发表的《监事会
关于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
明》。
任公司收到的南昌市国资委《关于江西洪城水业股份有限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的批复》(洪国资字[2019]197 号),南昌市国资委原则同意洪城水业实
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江西洪城水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
案》、《关于<江西洪城水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
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
宜的议案》。
第四次临时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
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
结果的公告》,完成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股票授予登记工作,实际授
予人数为 15 人,授予数量为 588.5 万股,授予价格为 3.05 元/股。
会第二十三次临时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前述事项发表了
同意的独立意见。
第一次临时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
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前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
独立意见。
(二)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情况
授予日期 2019 年 12 月 13 日
授予价格 3.05 元/股
授予人数 15 人
授予股票数量 588.50 万股
授予登记完成日 2020 年 1 月 17 日
(三)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历次解除限售情况
第一次解除限售 第二次解除限售
解除限售日期 2022 年 1 月 18 日 2023 年 1 月 19 日
解除限售数量(万股) 235.40 176.55
剩余未解锁股票数量(万股) 353.10 176.55
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已于 2022 年 1 月 18 日
办理完成解除限售,本次解除限售为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次解
除限售。
二、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情况
(一)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即将届满的说明
根据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激励计
划”、“《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
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第一个解除限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
售期 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二个解除限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
售期 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三个解除限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48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
售期 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60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如上所述,本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为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
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为 2019 年 12 月 13 日,登记日为 2020 年 1 月 17
日,第二个限售期将于 2023 年 1 月 16 日届满。
(二)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解除限售条件 成就情况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况,满足解
除限售条件。
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当人选;
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足解除限售条件。
人员情形的;
(1)公司 2020 年净资产收益
(三)公司业绩考核要求
率为 13.45%,2021 年净资产
本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考核如下:
收益率为 14.59%,两年年均净
(1)前两年年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 9%;
资产收益率为 14.02%;
(2)以 2018 年为基础,2021 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不
(2)以 2018 年为基础,2021
低于 10%;
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为
(3)2021 年度现金分红比例不低于 40%。
且前两项指标不低于对标企业 75 分位值。
(3)公司 2021 年度现金分红
注:(1)以上“净资产收益率”指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
比例为 63.37%。
率。
且前两项指标不低于对标企
(2)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a*(1+x)n 次方=b。a 是指
业 75 分位值。
公司各项指标均高于业绩考
计算期的营业收入。
核要求,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四)激励对象个人层面考核激励对象个人考核按照《江
西洪城水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
施考核管理办法》分年进行,绩效评价结果(S)划分为
本次解除限售的 15 名激励对
象考核结果均为“B”及以上等
售比例,绩效评价中的特殊情况由董事会裁定。具体见下
级,当期个人层面可解除限售
表:
系数为 1.0。
绩效评价结果(s) A B C D
标准系数 1.0 1.0 0.8 0
激励对象上一年度考核及格后才具备限制性股票当年度
的解除限售资格,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标准系数
×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因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不达
标或个人层面绩效考核导致当期解除限售的条件未成就
的,对应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或递延至下期解除限
售,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回购处理。
综上所述,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
就,根据公司 2019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同意公司按照《激励计划》
的规定为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三、第二个解除限售期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情况
本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人数为 15 人,可解除
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176.55 万股,约占目前公司股份总数的 0.16%。本激励
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及股票数量如下:
获授的限制 本次可解除限 剩余未解除限售
姓名 职务 性股票数量 售的股票数量 的限制性股票数
(万股) (万股) 量(万股)
邵涛 董事长、总经理 57.00 17.10 17.10
万锋 董事 52.50 15.75 15.75
曹名帅 董事、副总经理 35.50 10.65 10.65
毛艳平 董事、副总经理 35.50 10.65 10.65
李秋平 董事、副总经理 35.50 10.65 10.65
邓勋元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35.50 10.65 10.65
王剑玉 财务总监 35.50 10.65 10.65
涂剑成 副总经理 35.50 10.65 10.65
程刚 董事、总经理助理 30.00 9.00 9.00
李宽 总经理助理 30.00 9.00 9.00
史晓华 核心骨干 52.50 15.75 15.75
魏桂生 核心骨干 52.50 15.75 15.75
罗建中 核心骨干 35.50 10.65 10.65
洪玉春 核心骨干 35.50 10.65 10.65
陶云 核心骨干 30.00 9.00 9.00
合计 588.50 176.55 176.55
四、本次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安排及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一)本次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日:2023 年 1 月 19 日
(二)本次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数量:176.55 万股,占公司当前总股
本的比例为 0.16%
(三)董事和高管本次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锁定和转让限制
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
的本公司股份。
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持有股
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
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锁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类别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数 本次变动后
有限售条件股份 140,718,736 -1,765,500 138,953,236
无限售条件股份 949,393,314 1,765,500 951,158,814
总计 1,090,112,050 0 1,090,112,050
注:以上股本结构的变动情况以相关事项完成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出具的股本结构表为准。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认为:公司本次解除限售已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
授权;本次解除限售的条件已经成就,本次解除限售事项符合《管理办法》《试
行办法》及《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
六、备查文件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西洪城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