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化工: 辽宁百联律师事务所关于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证券之星 2023-01-1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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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辽宁百联律师事务所
      关于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三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致: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沈阳
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沈阳化工股份有
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议事规则》)的规定,辽宁百
联律师事务所接受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委
托,指派张祎婷、胡妍琦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
                       )出席了公司
二○二三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临时股东大会”
                            ),
并就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
会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等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公司章程》、
公司董事会为召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所作出的决议及公告文件、本次
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文件、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登记证明等必
要的文件和资料。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职的
精神,对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相关事项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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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公告编号为
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提议并召集,符
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符合《公司章程》《议事规
则》中的有关规定。
月 13 日下午 2 点 30 分召开,刊载于《公司章程》指定的信息披露媒
体,符合《公司法》
        《议事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通知召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时间符合《公
司法》
  《议事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开时间与地点、召开方式、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
方法、会议联系方式、授权委托书格式等内容。
   本所律师认为:
         《会议通知》内容符合《议事规则》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
         《会议通知》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
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其中,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 年 1 月 13 日下
午 2 点 30 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3 年 1
月 13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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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3 年 1 月 13 日 9:15-15:00。
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
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
统行使表决权。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或网络表决方式中的一种。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
合的方式,投票时间、召开方式及投票规则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议案 1:关于制定《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外部董事选聘管理办
法》等制度的议案。
司办公楼会议室召开的本次会议,现场见证了会议的会议召集人、召
开时间与地点、召开方式、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
办法、授权委托书等事项均符合《会议通知》的内容。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
序符合《公司法》
       《议事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参加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
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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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本所律师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对公司股东资
格的合法性进行了验证,依据授权委托书对公司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
资格的合法性进行了验证。
   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人,代表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218,663,539股,占公司总股份的26.6821%。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2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
份数额4,051,5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4944%。
   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与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
股东(指除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2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4,051,500股,
占公司总股数的0.4944%。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出席本次临时股
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议事规则》《公司章程》
及《会议通知》,合法、有效。
人外,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本所律师列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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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列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
格符合《公司法》《议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其资格合
法,有效。
胜先生主持,符合《公司法》《议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其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由经推举的股东代表,
一名监事代表与本所见证律师共同负责计票和监票,表决程序符合
《议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如下:
   议案1. 关于制定《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外部董事选聘管理办
法》等制度的议案
   本议案同意220,024,43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360,900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3.5900%;反对2,690,600股,占出席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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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6.41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议事
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性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和召
开的程序、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
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议事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六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签字盖章之日起
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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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为
    《辽宁百联律师事务所关于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签字页)
                                     辽宁百联律师事务所(章)
                                     负责人:崔修滨
                                     见证律师:张祎婷
                                     见证律师:胡妍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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