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天雁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董事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建设,促进湖南天雁机械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会规范管理和有效运行,进一步
明确外部董事的选聘、职责、义务,提升外部董事服务保障工作水平,
完善外部董事服务保障工作机制,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加强对公
司外部董事的管理,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湖南天雁机械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外部董事,是指由任职公司以外人员担任的
董事,且在公司不担任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以外的其他职务。其中,
对于外部董事中的独立董事,还应参照《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公司章程》等公司治理制度中有关独立董事的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外部董事的管理。
第四条 外部董事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 股东认可;
(二) 公开、择优、德才兼备;
(三) 维护股东合法权益与独立履行职责相统一;
(四) 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激励和约束相结合;
(五) 依法办事,规范管理。
第二章 选聘管理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外部董事原则上应多于内部董事。
第六条 加强外部董事队伍培养选拔,拓展人选来源渠道,选聘
独立董事的,应满足《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公司章程》中有关
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第三章 职责和义务
第七条 外部董事履行以下职责:
(一) 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单位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方针、
政策、决议和规定;
(二) 依法参加任职公司董事会会议,就会议讨论决定事项独立
发表意见,并对此承担受托责任;
(三) 《公司法》和任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外部董事履行以下义务:
(一)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决
议和规定,维护国有资产合法权益;
(二) 诚信守法,遵守公司章程,廉洁自律、忠诚保密,自觉维
护股东利益和企业、职工群众合法权益;
(三) 关注企业事务,及时了解和掌握足够的企业经营运营情况,
在深入研究、分析的基础上,独立、慎重地表决;
(四) 勤勉工作,投入足够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
(五) 积极参加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
管部门和公司组织的现场培训和线上培训,不断提高履行职责所需
的能力和知识水平;
(六) 积极参与专门委员会会议,发挥自身专业优势,提供科学
判断和合理建议;
(七)及时了解掌握公司发展动态和重大事项进展情况,积极开
展调查研究、为经理层提供咨询等;
(八) 自觉接受公司监事会和职工监督,接受对其履行职责的合
理建议;
(九) 《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履职管理和服务保障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外部董事日常管理和履职保障的职
能部门,承担为外部董事履职提供服务保障的职责,及时落实、协
调外部董事提出的各项履职要求。
第十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及子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董事会办
公室做好保障外部董事履职相关工作,为外部董事履职提供便利条
件。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积极为外部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
及时提供外部董事履职的各项信息及资料,与外部董事做好沟通。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为外部董事履职提供必要支撑和服务保障:
(一) 党中央、国务院和国家有关部门印发的涉及企业改革发展
监管的文件,应当在符合保密规定的前提下及时送达外部董事;
(二) 协助外部董事根据工作需要可出(列))席公司党委会、董
事长专题会、总经理办公会以及职代会等重要会议;
(三) 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范围内,
根据履行职责需要,了解和掌握公司的各项业务情况,通过查阅财
务报表和会议记录等相关资料、现场调研、召开座谈会、个别访谈
及听取专题汇报等途径,跟踪检查董事会决议、重点工作等执行情
况;
(四) 为外部董事履职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公务出行、调研和
通信等服务保障;
(五) 公司每年视情况组织外部董事实地考察或现场调研;
(六) 做好外部董事履职所需其他支撑服务工作。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持续提高日常服务保障水平:
(一) 强化日常工作服务。公司应当为外部董事开展调研、查阅
资料、日常办公、参加会议、撰写报告等日常工作提供及时、高效
的服务。除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会议外,公司召开的有关战略研讨、
经营分析等专项会议,可以视情况安排外部董事出(列)席。
(二) 规范履职业务培训。公司应当保证外部董事在任职期间按
照要求参加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协会等监管部门或行业自律部门组织的董事相关培训。
(三) 配合外部董事撰写履职报告,提供支持,包括参加会议、
调研等情况。
第五章 考核评价及薪酬
第十四条 上级单位对委派的外部董事进行考核与评价,上市公
司应予以配合。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评价与薪酬按照公司《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
则》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责任追究及退出
第十六条 外部董事责任追究坚持依规依纪依法、实事求是,失
责必究、追责必严。
第十七条 外部董事履职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 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利用
职务便利接受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利用内幕信息实施交易,泄露
国家秘密和企业商业秘密、技术秘密,损害国家或者任职公司利益
的;
(二) 对董事会决议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明显损
害公司利益和职工合法权益的,本人未提出保留意见或表决时未投
反对票的;
(三) 违反竞业禁止义务,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任职公司相同
或者类似业务,给企业造成损失的;
(四) 因违法违纪违规被追究责任的;
(五) 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十八条 外部董事辞职或退出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执行。如因外部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
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外部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除前款所列情形外,
外部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规则与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不一致时,以新颁布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为准。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
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