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森: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3年1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3-01-14 00:00:00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福建金森林业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3 年 1 月 13 日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福建金森林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
投资者之间的有效沟通,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切实保护投
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福
建金森林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
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
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
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
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和原则
  第三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目的是:
  (一)建立形成与投资者双向沟通渠道和有效机制,形成公司与投资者之间
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使之获得认同与支持;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服务理念;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不断完善公司治理。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
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
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
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
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
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五条   公司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
理工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体现公平、公正、
公开原则,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
  第六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
容,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
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
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
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正式信息披
露。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
通过符合条件媒体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八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
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
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
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
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
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第九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股东大会;
  (三)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或路演;
  (四)一对一沟通;
  (五)公司网站、专用电子邮箱及投资者互动平台;
  (六)媒体采访及报道;
  (七)邮寄资料;
  (八)现场参观;
  (九)电话咨询;
  (十)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方式。
  第十条   公司需要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况的
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
者反馈。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第十一条 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
座谈沟通。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
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
回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第十三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
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第十五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
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
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
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六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
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负责组织和协调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董事会秘书在深入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
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公司证券事务部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日常事务,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
织、协调工作。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
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构建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部协调机制,建立信息采集制
度。公司的其他职能部门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董事会秘书及证券部门进行
相关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公司应定期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
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鼓励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
  第二十条    在具体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之前,董事会秘书应对活动相关人员
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和指导。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
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记录
  第二十一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
制度,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应当采用文字等方式记录活动情况和交流
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司投资者联系电话与投资者的交流和反馈记录;
 (二)公司投资者联系传真、电子邮箱有投资者的交流和反馈记录;
 (三)公司官方网站投资者关系专栏与投资者的交流和反馈记录;
 (四)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和投资者的交流和反馈记录;
 (五)公司的投资者投诉、纠纷的登记、处理工作记录;
 (六)公司利用中国投资者网、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公益性网
络基础设施或其它新媒体平台开展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的记录;
 (七)公司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调研(包括但不限于现
场参观、座谈沟通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的记录;
 (八)公司安排的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
关系活动的记录;
 (九)相关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其他资料(如有),例如:录音、录像、
照片、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材料等;
 (十)公司其它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的记录。
  第二十二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登记、记录可以采用登记表、工作
记录、记录表等形式,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或交流)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如有),对未公开重
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活动(或交流)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其他内容。
  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
束后应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及时在互动易和公司网站刊载。
  公司本次投资者关系活动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与公司此前已经刊
载的演示文稿和文档内容基本相同的,可以不再重复上传,但应当在本次刊载的
《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中予以说明。
  公司不得通过互动易网站披露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违
规泄漏了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正式公告,并
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在互动易网站刊载的投资者关系活动相关文件的真实
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相关文件一旦在互动易网站刊载,原则上不得撤回或替换。
公司发现已刊载的文件存在错误或遗漏的,应当及时刊载更正后的文件,并向互
动易网站申请在文件名上添加标注,对更正前后的文件进行区分。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
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
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3 年。
            第五章   自愿性信息披露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以通过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各种活动和方式,自愿地披露
现行法律法规和规则规定应披露信息以外的信息。
  第二十四条   公司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应遵循公平原则,面向公司的所有股
东及潜在投资者,使机构、专业和个人投资者能在同等条件下进行投资活动,避
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公司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就公司经营状况、经营计划、
经营环境、战略规划及发展前景等持续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帮助投资者作出理
性的投资判断和决策。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自愿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质的信息时,须以明确的警示
性文字,具体列明相关的风险因素,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第二十六条   在自愿性信息披露过程中,当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已披露信
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或者已披露的预测难以实现时,公司应对已披露的
信息及时进行更新,对于已披露的尚未完结的事项,公司有持续和完整披露的义
务,直至该事项最后结束。
  第二十七条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
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信息披露或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无论以任何方式发布了法规和规则规定应披露的
重大信息,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进行正式披露。
           第六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实施
                 第一节 股东大会
  第二十八条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的要求,认真做好股东大会的安排组织工作。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
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三十条    股东大会除现场投票外,公司应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公司股东大会实施网络投票时应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一条    为了提高股东大会的透明性,公司认为有必要时,可邀请新闻
媒体参加并对会议情况进行报道。
  第三十二条    股东大会过程中如对到会的股东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公司应
尽快利用公司网站或其他可行的方式公布。
  第三十三条    股东大会结束后,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应披露的信息应在规定
时间在指定的报纸和网站公布。
                 第二节 网 站
  第三十四条    公司可以通过建立公司网站并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的方式开
展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三十五条    公司可设立公开电子信箱与投资者进行交流。投资者可以通过
信箱向公司提出问题和了解情况,公司也可通过信箱回复或解答有关问题。
  第三十六条    对于论坛及电子信箱中涉及的比较重要的或带普遍性的问题
及答复,公司应加以整理后在网站的投资者专栏中以显著方式刊载。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对公司网站进行及时更新,公司应将历史信息与当前信
息以显著标识加以区分,对错误信息及时更正,避免对投资者产生误导。
  第三十八条    公司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站地址,当网址发生变
更后,及时公告变更后的网址。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避免在公司网站上刊登或转载传媒对公司的有关报告
以及分析师对公司的分析报告,以避免和防止对投资者的投资决策产生影响,并
有可能引起承担或被追究的相关责任。
           第三节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
  第四十条    公司可在定期报告结束后、实施融资计划或其他公司认为必要的
时候举行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
  公司可事先通过电子信箱、网上论坛、电话和信函等方式收集中小投资者的
有关问题,并在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及路演活动上通过网络予以答复;投资
者也可以通过网络直接提问,公司可在网上直接回答有关问题。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采取尽量公开的方式进行,条件具备后,
可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公司不得在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中发布
尚未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
  第四十一条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如采取网上直播方式,可
事先以公开方式就会议举办时间、登陆网址以及登陆方式等向投资者发出通知。
  公司拟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应当在说明会拟召开日前发布公告,预告说明
会的具体事项。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本次说明会的类型,披露说明会的具体事项;
  (二)本次说明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
  (三)参加说明会的机构及个人的相关信息,包括公司相关人员、机构投资
者、中介机构、媒体、相关监管机构、行业专家等;
  (四)机构和个人以现场、网络或者电话方式参加本次说明会的方式;
  (五)提前征集投资者问题的互动渠道;
  (六)本次投资者说明会的负责人及联系方式。
  第四十二条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活动如不能采取网上公开直播
方式,公司可以根据情况邀请新闻媒体的记者参加,并作出客观报道。
  第四十三条   公司可将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活动的影象资料放置
于公司网站上,供投资者随时点播。在条件尚不具备的情况下,公司可将有关分
析师会议或业绩说明会的文字资料放置于公司网站供投资者查看。
  第四十四条   现场召开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中公司投资者关系管
理的具体流程:
  (一)来访投资者以电话、邮件等方式与公司证券部进行预约;
  (二)公司证券部将来访信息报公司董事会秘书审定,并准备相关接待工作;
  (三)投资者到访,校验其出具的公司证明或身份证明等资料,进行备案登
记;
  (四)来访投资者签署《现场调研(采访)沟通承诺书》;
  (五)与来访投资者进行交流沟通,做好会议记录;
  (六)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七)核查来访者形成的分析报告或新闻稿等文件;
  (八)事后复核。
  第四十五条   通过网络方式、通讯方式或上述结合现场召开分析师会议、业
绩说明会和路演方式的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具体流程,参考前条款执行。
              第四节 一对一沟通
  第四十六条   公司在认为必要的时候,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
事项与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进行一对一的沟通,介绍公司情况、回答有
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
  第四十七条   公司在一对一沟通中,平等对待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一
对一沟通活动创造机会。
  第四十八条   公司不得在一对一沟通中发布尚未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为避
免一对一沟通中可能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可邀请新闻机构参加沟通活动并作出
报道。
  第四十九条    一对一沟通的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具体流程,参照分析师会议、
业绩说明会和路演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具体流程执行。
                第五节 现场参观
  第五十条    公司可安排投资者、分析师及基金经理等到公司或募集资金项目
所在地进行现场参观、座谈沟通。
  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
同时注意避免参观者有机会得到未公开的重要信息。
  第五十一条    现场参观的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具体流程,参照分析师会议、业
绩说明会和路演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具体流程执行。
                第六节 电话咨询
  第五十二条    公司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投资者可利用咨询电话向公
司询问、了解其关心的问题。
  第五十三条    咨询电话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
认真接听。如遇重大事件或其他必要时候,公司可开通多部电话回答投资者咨询。
  第五十四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对外公布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更要立即
在公司网站公布,并及时在正式公告中进行披露。
             第七章   相关机构与个人
              第一节 投资者关系顾问
  第五十五条    公司在认为必要和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
系顾问咨询、策划和处理投资者关系,包括媒体关系、投资者关系管理培训、危
机处理、分析师会议和业绩说明会安排等事务。
  第五十六条    公司聘用投资者关系顾问应注意其是否同时为同本公司存在
竞争关系的其他公司服务。若公司聘用的投资者关系顾问同时为存在竞争关系的
其他公司提供服务,公司应避免投资者关系顾问利用本公司的内幕信息为其他公
司服务而损害本公司的利益。
  第五十七条    公司不得由投资者关系顾问代表公司就公司经营及未来发展
等事项作出发言。
  第五十八条    公司以现金方式支付投资者关系顾问的报酬,不以公司股票及
相关证券、期权或认股权等方式进行支付和补偿。
             第二节 证券分析师和基金经理
  第五十九条    公司不得向分析师或基金经理提供尚未正式披露的公司重大
信息。
  第六十条    公司向分析师或基金经理所提供的相关资料和信息,如其他投资
者也提出相同的要求时,公司应平等予以提供。
  第六十一条    公司不得出资委托证券分析师发表独立的分析报告。如果由公
司出资委托分析师或其他独立机构发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应在刊登时在显著位
置注明“本报告受公司委托完成”的字样。
  第六十二条 公司不得向投资者引用或分发分析师的分析报告。
  第六十三条    公司可以为分析师和基金经理的考察和调研提供接待等便利,
但不得为其工作提供资助。分析人员和基金经理考察上市公司原则上应自理有关
费用,公司不得向分析师赠送高额礼品。
                第三节 新闻媒体
  第六十四条    公司可根据需要,在适当的时候选择适当的新闻媒体发布信息。
  第六十五条    对于重大的尚未公开信息在未进行正式披露之前,公司不接受
媒体采访相关信息,并不向任何新闻媒体提供相关信息或细节。
  第六十六条 公司对公司宣传或广告性质的资料与媒体对公司正式和客观
独立的报道予以明确区分。如属于公司本身提供的(包括公司本身或委托他人完
成)并付出费用的宣传资料和文字,在刊登时予以明确说明和标识。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七条   本规则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有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相抵触的,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
准,并及时对本规则进行修订。
  第六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福建金森盈利能力一般,未来营收成长性良好。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偏高。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