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森林业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制度
(2023 年 1 月 13 日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福建金森林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者关
系管理的档案归档、管理工作,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
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福建金森林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
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
上市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
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档案管理就是投资者关系档案的收集、整理、报备、保
管、统计和提供利用的活动。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档案管理工作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平等对
待全体投资者,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知情权及其它合法权益。
第二章 细 则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工作,公司证券事务
部负责制作并保管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的具体工作,并由专人进行收集、整理、
归档、保管。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泄露商业秘密的前提下,公司其它部门有
义务配合证券事务部进行相关工作。
第六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制度,
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应当采用文字等方式记录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
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司投资者联系电话与投资者的交流和反馈记录;
(二)公司投资者联系传真、电子邮箱有投资者的交流和反馈记录;
(三)公司官方网站投资者关系专栏与投资者的交流和反馈记录;
(四)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和投资者的交流和反馈记录;
(五)公司的投资者投诉、纠纷的登记、处理工作记录;
(六)公司利用中国投资者网、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公益性网
络基础设施或其它新媒体平台开展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的记录;
(七)公司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调研(包括但不限于现
场参观、座谈沟通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的记录;
(八)公司安排的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
关系活动的记录;
(九)相关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其他资料(如有),例如:录音、录像、
照片、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材料等;
(十)公司其它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的记录。
第七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登记、记录可以采用登记表、工作记录、
记录表等形式,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或交流)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如有),对未公开重
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活动(或交流)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其他内容。
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
束后应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及时在互动易和公司网站刊载。
公司本次投资者关系活动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与公司此前已经刊
载的演示文稿和文档内容基本相同的,可以不再重复上传,但应当在本次刊载的
《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中予以说明。
公司不得通过互动易网站披露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违
规泄漏了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正式公告,并
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在互动易网站刊载的投资者关系活动相关文件的真实
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相关文件一旦在互动易网站刊载,原则上不得撤回或替换。
公司发现已刊载的文件存在错误或遗漏的,应当及时刊载更正后的文件,并向互
动易网站申请在文件名上添加标注,对更正前后的文件进行区分。
第八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由公司证券事务部负责保管,归档的资料,
应当做到书写材料合乎标准、字迹工整、内容规范、符合档案保护的要求,相关
工作记录应有公司的工作参与人签字确认。
第九条 凡公司人员因工作需要借阅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材料的,借阅人应
当就查阅目的履行向董事会秘书审批的程序。在获得董事会秘书书面批准后,由
档案保管人员进行登记,并由借阅人签字确认。借阅档案材料的时间不得超过一
周。
第十条 借阅人对档案应负有安全和保密的责任。借阅人要妥善保管档案,
严禁对档案材料进行涂改、撕页、拆卷。
第十一条 承办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的人员发生工作变动,应将经办的文件
材料向接办人员交接清楚,不得擅自带走或销毁。
第十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保存期限为三年,到期后公司可根据实际情
况予以销毁。
第三章 其 它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证券交易
所有关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
法规、规章、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的,按照前
述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