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投产融: 国家电投集团产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授权管理规定

证券之星 2023-01-1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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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电投集团产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授权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厘清国家电投集团产融控股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电投产融”或“公司”)各治理主体之
间的权责界面,规范董事会授权管理,科学配置决策权力,
提高公司治理效率,建立科学、民主、高效的决策机制,根
据《公司法》
     《证券法》、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
律法规,按照《关于中央企业在完善公司治理中加强党的领
导的意见》《中央企业董事会工作规则(试行)》有关精神、
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等相关制度要求,制定本
规定。
  第二条   董事会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前提下,将职权范围
内一定事项的决策权授予总经理,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
须由董事会决策的事项除外。董事会行使的法定职权、需提
请股东大会决定的事项、重大经营管理事项不得授权。
  第三条   董事会应实现规范授权、科学授权、适度授权,
不得违规授权、过度授权,授权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 依法合规原则。符合法律法规允许授权范围,不
得超越职权违规授权;授权事项明确、行权机制规范、检查
评估到位。董事会各项法定职权应当由董事会集体行使,不
得授权他人行使,并不得以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等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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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加以变更或者剥夺;
  (二) 务实授权原则。重大经营管理事项不授权。授权
事项紧密围绕公司实际主要经营活动,授权规模应结合行业
特点、当前业务实际、未来发展趋势等因素,通过定性、定
量分析相结合的方式科学确定,同时考虑授权对象的职责定
位、时间效率等量力而行;
  (三) 风险可控原则。合理把握经营管理中的重点风险,
严控对高风险业务、风险事件发生较多业务领域,以及新进
入业务领域的授权,确保整体风险可控;
  (四) 质量与效率统一原则。按照国有企业改革方向,
结合电投产融公司定位,平衡好本部决策与子企业的关系,
激发子企业活力,确保决策质量与效率;
  (五) 动态调整原则。董事会加强授权执行过程中的监
督检查,并根据监管要求、宏观经济及行业发展趋势、公司
实际经营状况,以及行权质量等情况,对授权进行动态调整,
不得将授权等同于放权。
         第二章   授权对象行权程序
  第四条    董事会授权应明确授权对象、授权事项、权限
划分标准等内容并形成授权决策事项清单,经党委会前置研
究讨论后,由董事会决定。
  第五条    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决策事项,总经理应当进行
集体研究讨论后作出决定,不得以个人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
式作出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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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决策事项,一般采取总经理
办公会等会议形式进行集体研究讨论。总经理及其他经理层
成员出席会议;纪委书记、董事会秘书,综合部负责人、董
事会办公室主任、议题主责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审议投融
资事项时,总法律顾问、总审计师出席会议;根据议题需要,
总助、总监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决策前一般应当听
取董事长意见,意见不一致时暂缓上会。
  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事规则应当明确会议行权方式、议
事程序、决策机制等,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总经理在决策董事会授权决策事项时需要本
人回避表决的,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作出决定。
  第八条   工作确有需要时,经董事会同意,总经理可将
部分董事会授权决策事项转授权经理层分管领导。总经理应
就转授权的原因、对象、事项、时限,以及转授权人行权时
应满足的条件、标准等向董事会进行充分说明。董事会通过
后书面签署转授权委托书,写明被授权人、转授权事项、权
限和期限。对于已转授权的职权,不得再次进行转授。
  被转授权人应当以召开专题会议方式,集体研究讨论。
总经理转授权事项应在会前听取董事长、总经理意见,意见
不一致时,暂缓上会。因工作特殊需要,董事长、总经理可
以列席专题会议。
  被转授权人行权时本人应回避的,由转授权人召开会议
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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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授权对象应当本着维护股东和公司合法权益
的原则,严格在授权范围内作出决定,忠实勤勉从事经营管
理工作,杜绝越权行事。
           第三章   授权范围
  第十条    重大经营管理事项由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在公
司年度计划、预算范围内,可将职权范围内下列类别中,一
定范围内的公司及公司行使所投资企业股东权利涉及的事
项,授权总经理决策(具体授权事项参见附件电投产融《董
事会及授权决策事项清单》
           《管理子企业核心事项清单》)。
  (一) 法人治理;
  (二) 战略发展;
  (三) 财务管理;
  (四) 资本运营及投资;
  (五) 风险防控;
  (六) 人力资源;
  (七) 信息科技;
  (八) 综合管理。
  第十一条    对于新业务、非主营业务、高风险事项,以
及在有关巡视、纪检监察、审计等监督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
题事项,应该谨慎授权、从严授权。
  第十二条    企业重大投资项目、股东授予董事会且未经
股东同意转授的事项、股东授权事项负面清单中规定的其他
事项不得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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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特殊情况下董事会认为需要临时性授权或
专项授权的,应当以董事会决议、授权委托书等书面形式,
明确授权背景、授权对象、授权事项、行权条件、终止期限
等具体内容。
     第十四条   在发生不可抗力、重大危机或其他特别紧急
的情形,无法及时召开董事会会议的情况下,授权董事长在
董事会职权范围内行使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
置权,事后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由董事会按程序予以追认。
              第四章   监督与变更
     第十五条   授权事项决策后,由授权对象、涉及的职能
部门或者相关单位组织执行。执行过程中,执行单位和人员
应当勤勉尽责。对于执行周期较长的事项,执行情况应在每
季度末,至少每半年书面向董事会报告或在董事会会议上报
告,执行过程中的重要情况及时报告。
     第十六条   当遇到特殊情况需对授权事项决策做出重
大调整,或因外部环境出现重大变化不能执行的,授权对象
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如确有需要,应提交董事会再行决
策。
     第十七条   董事会加强对授权事项(含转授权事项)的
跟踪监督,定期跟踪掌握授权事项的决策、执行情况,在授
权方案运行至少一个完整年度后,适时组织开展授权事项专
题监督检查,对行权效果予以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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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行权效果评估情况,董事会可结合公司经营管理实
际、风险控制能力、内外部环境变化等条件,按照“可收可
放,动态调整”的原则对授权事项实施动态管理,及时变更
授权范围、标准和要求。
  第十八条   发生以下情况时,董事会应当及时进行研判,
必要时可对有关授权进行调整或者收回:
  (一) 授权事项决策质量较差,经营管理水平降低和经
营状况恶化,风险控制能力显著减弱;
  (二) 授权制度执行情况交叉,发生重大越权行为或造
成重大经营风险和损失;
  (三) 现行授权存在行权障碍,严重影响决策效率;
  (四) 授权对象发生调整,且无法保证现有授权决策体
系运转和决策效果的;
  (五) 授权对象认为董事会应当收回的;
  (六) 董事会认为应当变更或收回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责任
  第十九条   董事会是规范授权管理的责任主体,对授权
事项负有监管责任。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授权对象行权
不当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并向股东提出意见建议。
  第二十条   董事会秘书协助董事会开展授权管理工作,
负责拟订授权决策方案,组织跟踪董事会授权的行使情况,
筹备授权事项的监督检查,可以列席总经理办公会等有关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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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董事会办公室是董事会授权管理工作的归口部门。
  第二十一条   授权对象应当本着维护股东和公司合法
权益的原则,严格在授权范围内作出决定,存在下列行为且
致使严重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一)在其授权范围内作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
司《章程》的决定;
  (二)未行使或者未正确行使授权导致决策失误;
  (三)超越其授权范围作出决策;
  (四)未能及时发现、纠正授权事项执行过程中的重大
问题;
  (五)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追责
情形。
  因未正确执行授权决定事项,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或
其他严重不良影响的,相关执行部门应当承担相应责任,授
权对象承担领导责任。
  第二十二条   授权决策事项出现重大问题,董事会作为
授权主体的责任不予免除。董事会在授权管理中有下列行为,
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一)超越董事会职权范围授权;
  (二)对法律法规、有关制度文件明确规定不能授权的
事项进行授权;
  (三)在不适宜的授权条件下授权或允许转授权;
  (四)对不具备承接能力和资格的主体进行授权或允许
             —7—
转授权;
  (五)授权对象未经董事会允许并履行相关程序擅自转
授权,董事会发现后未及时制止的;
  (六)未对授权事项进行跟踪、检查、评估、调整,未
能及时发现、纠正授权对象不当行权行为,致使产生严重损
失或损失进一步扩大;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追责
情形。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及所附董事会及授权决策事项清
单经董事会批准后生效。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归董事会。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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