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景兴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
作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对公司七届董事会十九次会议审议的相
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浙江景兴板纸有限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景兴控股(马)有
限公司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本次被担保对象景兴控股(马)有限公司系公司全资子公司,其主体资格、资
信状况及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均符合公司对外担保的相关规定。公司及全资子公司
浙江景兴板纸有限公司为景兴控股(马)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符合其建设资金的需
要。公司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本担保事项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尚需提
请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我们认为本次担保事项是合理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
东利益的情形,并同意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景兴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七届董事会十九次会议审
议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潘煜双 王诗鹏 朱锡坤
浙江景兴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