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丹利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控股子公司与湖北宜化松滋肥业有限公司签署 10 万吨
精制磷酸项目合作协议暨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认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相关规定,作为史丹利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控股子公司松滋史丹利宜化新材料科技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松滋新材料”)与湖北宜化松滋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松
滋宜化”)签署10万吨精制磷酸项目合作协议暨关联交易事项发表事前认可如下: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参股公司松滋宜化担任董事职务,故松滋宜化为公司的
关联方,本次公司控股子公司史丹利宜化与松滋宜化签署的合作协议,构成关联
交易,本次关联交易是在合作协议基础上实施的正常的合作,交易价格定价公允,
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全体独立董事一致予以事前认可,同意将该
议案提交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审议。
史丹利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李文峰 李新中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