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普林电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
独立董事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天津普林电路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
立场,就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独立意见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9 号——回购股份》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
出席人数、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激励机制,提升公司竞争力,推动公司的长远健康发展,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
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根据公司的经营、财务、研发、资金状况,本次回购不会
对公司的经营、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本次
回购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
的情形,回购股份方案合理、可行。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等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本次回购公司股份方案。
独立董事:
李志东 杨丽芳 陈长生
二○二三年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