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南都电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浙江南都电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
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
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独立意见
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
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定的激励对象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有
关任职资格的规定;激励对象亦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禁止获授股票期权参
与股权激励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简称《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股票
期权的授予安排、行权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期、授予价格、等待期、可
行权日、行权条件等事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
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
酬考核体系,提高公司可持续发展能力,使经营者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提高
管理效率和经营者的积极性、创造性与责任心,并最终有利于提高公司业绩,确
保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为股东带来更高效、更持久的回报,不
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一致认为:公司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
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健康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一致同意
公司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并将激励计划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设定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的独立意
见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公司设定的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
绩考核与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方面,通过综合考虑公司历史业绩、未来战略规划、
行业特点,以实现公司未来稳健发展与激励效果相统一的目标,选取营业收入、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作为考核指标,上述指标是反映企业经营状况、运
营质量、市场占有能力、预测企业未来业务拓展趋势的重要标志。上述指标的设
置综合考虑公司的宏观经济环境、行业的发展状况、市场竞争情况、历史业绩及
未来发展战略规划等相关因素,综合考虑了实现可能性和对员工的激励效果,指
标设定合理、科学。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
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
前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行权的条件。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
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
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独立董事:薛安克 吴晖 来小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