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通股份: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兴通海运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的核查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3-01-1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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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兴通海运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
           制定和执行情况的核查意见
  兴通海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通过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
竞得中国船舶重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船贸易”)持有的上海中船
重工万邦航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船万邦”)51%股权及中船贸易对中船万
邦 15,400 万元债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独立财务顾问”)作为上
市公司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对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和
执行情况进行了核查,具体如下:
一、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上市公司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等的有关规定,制定了《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制度》,并在筹划本次交易期间,
采取了如下必要且充分的保密措施: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
易监管》等相关规定,采取了必要且充分的保密措施,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上市
公司与交易对方就重大资产重组事宜进行磋商时,采取了必要且充分的保密措
施,限定相关敏感信息的知悉范围。
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等阶段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及筹划过程,并已制作书面的
《交易进程备忘录》予以妥当保存。在与有关本次交易的相关会议中,相关的保
密信息仅限于上市公司、中船万邦、交易对方以及为本次交易服务的各中介机构
相关人员知晓。上市公司、中船万邦、交易对方以及为本次交易服务的各中介机
构相关人员严格履行了诚信义务,没有泄露保密信息。
和《交易进程备忘录》,并及时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
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公开或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
买卖公司股票。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包括: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交易对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标的企业及其内幕信息知情人员;为本次交易提供服务的相关中介机构
及其具体经办人员;其他知悉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的法人和自然人;以及前述自然
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成年子女。
二、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中信证券作为上市公司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等有关规定,制定了《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制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
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和上报工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制度的规定。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兴通海运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
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财务顾问主办人:
           马   锐       曾文煜          刘博瑶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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