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天然橡胶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海南天
然橡胶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客
观、公正的判断立场,在认真审阅相关材料后,我们现就海南橡胶关于投资设立
合资公司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本次董事会的审议、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在审议本次交易时,
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其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本次投资设立合
资公司暨关联交易事项,有利于公司下一步挖掘和提升非胶作物的经济效益,增
加公司新的利润增长点,有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
成果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同时,合资公司由公司控股,且纳入公司合并报表,公
司能够对其实施有效管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
形。同意公司本次关联交易事项。
独立董事:陈丽京、王泽莹、林位夫、张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