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
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北京莱伯泰
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作为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负责的态
度,现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董事意见:
一、关于对《关于向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3 年 1 月 12 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
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程》中关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
对象条件,符合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
建立、健全公司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骨干人员对实现公司持续、
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
东的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万股限制性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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