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铭普光磁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东莞铭普光磁股份有限公司
东莞铭普光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
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吸引和留住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充分调动其积极性和创造性,
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
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公司制订
了《东莞铭普光磁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
称“本次激励计划”、“股权激励计划”)。
为保证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东莞铭普光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
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考核目的
制定本办法的目的是加强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执行的计划性,量化公司股权激
励计划设定的具体目标,促进激励对象考核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确
保实现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各项业绩指标;同时引导激励对象提高工作绩效,提
升工作能力,客观、公正评价员工的绩效和贡献,为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执行提
供客观、全面的评价依据。
第二条 考核原则
(一)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按照本办法考核评估激励对象;
(二)考核指标与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年度经营目标结合;与激励对象关
键工作业绩、工作能力和工作态度结合。
第三条 考核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次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其具体职务为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不含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和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
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本次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为公司高级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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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其必须经公司股东大会选举或公司董事会聘任,且须在本次激励计划的有效
期内与公司或公司子公司签署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第四条 考核机构及执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
责本次激励计划的组织、实施工作;
(二)公司人力资源部组成考核小组负责具体考核工作,负责向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报告工作;
(三)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部等相关部门负责相关考核数据的收集和提供,
并对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负责;
(四)公司董事会负责考核结果的审核。
第五条 业绩/绩效考核指标及标准
激励对象获授的权益能否解除限售将根据公司、激励对象两个层面的考核结
果共同确定。
(一)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
本次激励计划在 2023 年-2024 年会计年度中,分年度对公司的业绩指标进行考
核,以达到公司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解除限售条件之一。本次激励
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2023 年营业收入不低于 25 亿元或净利润不低于 7,000 万元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2024 年营业收入不低于 28 亿元或净利润不低于 9,000 万元
注:上述“净利润”指经审计的上市公司净利润,但剔除本次及其它员工激励计划的股
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上述“营业收入”指经审计的上市公司营业收入。
解除限售期内,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若
各解除限售期内,公司当期业绩水平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条件的,所有激励对象
对应考核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
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
(二)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根据公司内部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实施。激励对
象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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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司业绩目标达成的前提下,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合
格”,则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的限制性股票可全部解除限售;若激励对象上一
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不合格”,则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
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激励对象不得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以授
予价格回购注销。
第六条 考核期间与次数
(一)考核期间
激励对象每期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对应的考核会计年度。
(二)考核次数
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年度为 2023 年-2024 年两个会计年度,每年考核一次。
第七条 考核程序
公司人力资源部等相关部门在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指导下负责具体的考核工
作,保存考核结果,并在此基础上形成绩效考核报告上交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提请公司董事会对考核结果进行审批。
第八条 考核结果管理
(一)考核结果反馈及应用
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将考核结果通知被考核对象。
无法沟通解决,被考核对象可向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申诉,薪酬与考核委员会需在
(二)考核记录归档
为保密资料归案保存。
记录,须由当事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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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委员会统一销毁。
第九条 附则
(一)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制订、解释及修订。
(二)本办法中的有关条款,如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本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相冲突,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本股
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执行。本办法中未明确规定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规范性文件、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执行。
(三)本办法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自本次激励计划生效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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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