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
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蓝
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蓝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基于实事求是、独立判断的立场和态度,对公司第
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
案》进行了认真审阅,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期限为自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不
超过 12 个月,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者影响募投项目正常开展的情形,
符合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相关法律规定和条件。
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财务费用,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
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通过本议案。
蓝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二○二三年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