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通海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
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情形的说明
兴通海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通过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
竞得中国船舶重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船贸易”)持有的上海中船
重工万邦航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船万邦”)51%股权及中船贸易对中船万
邦 15,400 万元债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本次交易与最近十二个月购买同
一或相关资产,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本次交易不涉及发行股份,不会导致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发生变化,本次交易
也不涉及向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购买资产。本次交易完成前后上市公司的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均未发生变化,本次交易不属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
特此说明。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兴通海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
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情形的说明》之签章页)
兴通海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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